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概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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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概论;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和意义;(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 ;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时效性;(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严肃性;(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1.为确保建筑产品的内在质量提供依据;2.为工程科学设计提供依据;3.为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依据;4.为工程质量认定和验收提供依据;5.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最有效的监督手段;6.为做好工程质量??作提供了强大的威慑力;(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意义; ; ;二、检测管理的法律文件规定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 ; ; ;一些重要的常用管理规定条款:   1、关于外省试验机构入闽: 第十七条,需向省建设厅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发《备案证书》,目前还没有批准过。   2、关于本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异地从事建筑工程材料检测的: 第十六条,原则上不允许,特殊情况(如设立园区、异地管理的)必须经省厅核准,核发核准意见书,异地与否查资质证书注明的适用地域,设区市不含下辖县(市),除材料外其余专项检测机构未规定。;  3、关于检测合同和变更: 第二十二条,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能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①.只有资质范围无法涵盖的才能另外委托,②.一旦执行合同,无充分合理理由不得中途变更检测机构。   4、关于检测的相关机构的报告义务: 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三十四条。   ①.合同签定10天内,检测机构将合同报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定机构备查。(知道谁做检测)。   ②.合同签定3天内,建设或监理单位要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签字标识等基本情况报监督机构备案。(知道谁见证)。   ③.不合格报告,检测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知道哪些不合格)。;  5、关于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141号部令第二十条。 检测资料、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台账。(对避免事后补单非常重要)。    ;6、关于留样规定:;  7、关于限制重复送检:第三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检测结果不合格时,除有关标准明确规定可进行复检的项目外,严禁将同一批次的样品重复送检。违反的机构、企业试验室及个人应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双重含义①.不能重复送同一家,②.不能分别送几家。   8、关于检测争议: 第三十七条、1、省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 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仍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质协提请鉴定,再升至省质协,直至法院诉讼。;9、企业试验室管理;10.检测人员管理及变更; ;11.不良行为; ; ; (四)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1、定义: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试验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封存并陪送至检测机构收样,以保证试件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  2、见证取样比例:不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4、见证人员的职责: ①.见证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见证取样全过程; ③.见证人员必须对取好尚未送交检测机构的试样进行监护; ④.如无有效封存手段,见证人员必须全程陪同将试样送至检测机构; ⑤.见证人员应及时制作见证取样、送检记录; ⑥.见证人员对见证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三、数据修约;2)有效数字的概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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