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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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提 纲;一、改革的背景、目标与思路; 改革的背景; 改革的目标; 改革的思路; 改革的政策体系;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嵌入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一个入口,不同应用; 系统整合 12月1日试点地区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暂停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含网上核销子系统)、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进口付汇监管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以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辅助软件; 贸易信贷登记系统因涉及试点地区银行处理部分非试点地区企业的业务,试点期间仍不停用。; 改革后的管理体系; 改革后的业务流程;二、改革的具体内容;1、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审核;2、企业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分类待遇差别;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被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的;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外汇局在确定B类企业和C类企业前,将《分类结论告知书》通知相关企业。如有异议,企业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外汇局应当对其分类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确定其分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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