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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第五章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念;二、基金监管的原则 ;二、基金监管的原则;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监管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暂行规定》、《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等,初步建立起了社保基金征缴、支付和投资营运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及安全营运予以高度重视,成为贯穿这部法律文件的一个核心问题。《社会保险法》总则第六条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管理”,强调在“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并在第八章、第十章、第十一章中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部法律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人社部门行政监管
根据国务院规定,人社部是中央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经??机构管理规则、制定基金运营准入的资格标准、认定基金运营机构资格、监管基金运营、查处基金管理重大违规违纪案件等项职责。
各级人社部门(人社部系统部、省、市、县四级均设有专、兼职监督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主体。
;资料:从1998年以来,先后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部署了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等多项检查,还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一些联合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了规范管理,收回违规基金160多亿元。
几年来,共受理举报7000多个,转办地方查处涉及社保基金的案件234起,收回挤占挪用基金4亿多元。劳动保障部还组织力量对13起重大案件进行查处,要求地方清偿挤占挪用资金,挽回了社保基金损失。 ;2.财政监督
财政部负责拟订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在具体工作中,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加强部门制约;通过制定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等,进行财务监督。;3.审计监督 审计署负责审计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近年来,审计部门开展了多次范围不同的审计监督,尤其是2006年和2007年,对县以上管理的5项社保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促进了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清理回收和规范管理。 。;4.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基金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管理运营基金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运营机构,必须加强基金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实现自我约束。
;5.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部门必须认真听取人大的意见和建议,严肃地对待和处理检查出来的问题。
6.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建立的专项资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公众有权了解各项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和结余报告,自觉接受公众、团体和组织的社会监督。 ;第二节 基金管理监管;一、基金征缴的监管;一、基金征缴的监管;一、基金征缴的监管;二、基金支付的监管 ;二、基金支付的监管;二、基金支付的监管;三、结余基金的监管 ;三、结余基金的监管;第三节 基金运营监管;一、投资运营监管;一、投资运营监管;一、投资运营监管;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 ;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二、基金运营风险动态监管;三、基金运营机构退出程序 ;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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