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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人事制度報告;韓國採取三權分立制度,國家統治機關分為國會(立法府)、政府(行政府)及法院(司法府),至於中央人事機關則屬於行政府所管轄。韓國人事制度是以「服務民眾之利益」為宗旨而建立,目標為建立一個民主、效率的政府,國家公務人員法即植基於此基礎上。韓國人事制度的緣起可追溯至1200年前之聯合席拉王朝,當時公務人員均透過公開及競爭性的考試予以進用。
民主的文官系統係於1949年國民議會制定公務人員法時正式建立。為實行地方自治,1963年公務人員法一分為二,分成國家公務人員法及地方公務人員法,後為有效符合社會及經濟的快速發展,公務體系隨之因應轉變而做調整。文官體系主要係依據以下三原則運作:民主制度、功績原則及永業制度。
;政治體制;;人事主管機關 ;韓國公務人員訓練;公務人員之分類;A.普通職
所謂普通職公務人員是指服務於科技、研究及顧問或一般公務行政機關之人員,其中以上下等級分為9級,另外橫向又分為11個職系,然後再細分為75個職組。
B.特殊職
特殊職公務人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外交官、警察消防人員、教育人員以及依法律被任命為一些特殊職務者。每種特殊職公務人員均有其適用之人事法律及法令,以符合其特殊之任用、分類及俸給工作性質,以別於一般性之公務人員。
C. 技術職
公務人員擔任比較簡單、技術性之工作或是藍領階級之工作者被分類為技術性,典型之工作類別包括鐵路、郵政及文書人員。技術性人員水平分為11個職系,再細分為22個職組,垂直分為10個等級。
;2.非永業性公務人員
非永業性公務人員是指國家公務人員中非永業性者,其身份未被法律保障。
A.政治性
政治性公務人員是指接受政治任命者,其任命是因選舉結果,或是被國家議會所任命,主要負責重大國家政策或是協助參與政策之擬定,其職位均依照個別政府機構之法律和法令所規定。
B.例外性
例外性公務人員包括其任命程序及標準,因具有特殊性,故異於一般永業性人員之公務人員,其任命方式是依照各個行政機關的法律及法令而定。不同於永業性公務人員,此類人員的法定身份並未受法律的保障。
;C.約聘性
約聘性公務人員之任用是因其具備一般公務人員所缺乏之特殊專業知識,依照和個別行政機關所簽訂之契約任事,契約期間最長三年,可能是全職,也可能是兼職。兼職人員每週15至32小時,外國人亦可能依合約為政府機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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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勞力性
是指擔任簡單勞力型工作者。
;公務員任用;如果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出任公職:
(1)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破產宣告未復權者。
(2)犯刑確定,判刑拘禁以上,服刑未滿五年者。
(3)依法律或法院判決不適任者。
(4)依懲戒判決被免職三至五年,而未滿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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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開競爭的考試
公職考試採公開競爭方式,任何有意願的人皆可報考。考試分為三類:高級文官考試、7級公開競爭考試及9級公開競爭考試。高級文官考試屬5級考試,這是行政機關中級管理職位選才的重要管道,以職系來分,又可分為三種:行政職、外交職與專業人員。這類公開競爭考試係由行政自治部主導。
;C.非公開競爭考試
於韓國人事制度之下,以通過公開競爭考試為優先錄用之依據。然而某些領域人才並不適用此類甄選方式,此時就需採用非公開競爭考試方式取才。為防循私,國家公務人員法規定,非公開競爭考試之適用範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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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或因個人原因退休的常任職文官,在三年內重新以原職同等級任用,或退休公務人員以同等級任用為非競爭性職位,或轉他領域之常任職;
(2)持有出缺職務所需之專業證書者;
(3)具有出缺職務相關經驗二至三年者;
(4)自特別規劃與公職相關學科的學校畢業者;
(5)1級公務人員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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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些特殊職位,如環境或特殊區域,從一般公開競爭考試無法取才者;
(7)普通般職與技術職互調,或地方職與中央職相當職位的互調;
(8)熟悉外語且具專業知識,並嫻熟國際事務者
(9)在校完成研修工業、藝術、史學等領域,所習範圍與擬任公職相當,並經學校校長推荐,且符合行政自治部規定者。
(10)被任命為科技或技術職務等研究性質相關職務公務人員,或是從公開競爭考試難以取才之職位;
(11)在校獲國家獎學金畢業者;
(12)出缺職位的機關位於特殊地區,或具地域獨特性者。
;經由非競爭考試管道進用的公務人員,仍需在同資格人員當中,通過限制性的競爭方式進用,但以機關因個人原因而退職的人員為優先進用。由以上(6)(8)及(12)方式進用者,五年內不得轉換職系,或轉任至其他機關,若該員於五年內退休,則此段年資不得計入非競爭職考試之服務或研究記錄。除國家公務人員法或大統領命令的特許情形外,功績職公務人員退職後,二年內不得經由非競爭考試管道再任公職。
;D.試用期間
5級公務人員需經一年試用期間,6級或以下人員則需試用半年,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即任命為經常職的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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