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课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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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税务风险控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存在的常见问题 1、发票及相关涉税证据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无、不完整、假、换);相关依据? 2、各类财政、政府补助问题; 3、对“实际发生”的判断问题(预提、票、付款); 4、混淆费用性质(如: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将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计入其他的管理费用、广告费与赞助费等); 5、扣减不应该扣减的支出(如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个人费用、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税金、被税务机关判定假发票???相关成本、计提购入时无合法凭证固定资产的折旧、利息支出、提成、佣金、个人商业保险等);;6、不确认应税收入、收益(预收款、其他应付款、稽查补税收入只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不确认所得税的收入、利息收入、完工程度等); 7、不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随意调整折旧或摊销年限等(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 8、违规扩大研发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不按规定分别或清晰核算有关税收优惠项目等; 9、财产损失的税前扣减问题; 10、成本结转问题; 11、不按规定处理福利费的余额; 12、应计提、应摊销的成本费用问题; (财税字[1996]079号文) (国税发〔1997〕191号文 ) 13、视同销售处理不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关注的其他事项 *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备查记录问题; *会计人员及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动会计及相关资料移交的完整问题; *相关税务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办理; (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国税发 2009 79号文第六条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要求; *完成时点: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资料报送要求:国税发 2009 79号文第八条的规定,注意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文)和(国税发[2009]2号文)的具体规定。 *延期纳税申报 、延期缴纳税款 、重新申报问题: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见国税发 2008 28 号文与国税函[2008]747号文,同时明确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不适用国税发[2008]30号文关于核定征收的相关规定、国税函 2009 221号文} ; *准确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相关规定:《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文 相关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中国境内与中国境外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分支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派员来华、居民企业支付“工资”〕 ;相关问题: 1、红筹股重复征税问题 2、对外资的判定问题 3、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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