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破产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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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企业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与突破 ;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一、适用范围扩大;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新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 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 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 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 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 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三、重视债权人自治;四、引入重整制度; 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 与无效行为制度。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 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 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33条)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 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 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六、强化破产责任;9、 人的价值,在招收诱惑的一瞬间被决定。*** 10、低头要有勇气,抬头要有低气。**** 11、人总是珍惜为得到。***** 12、人乱于心,不宽余请。**** 13、生气是拿别人做错的事来惩罚自己。***** 14、抱最大的希望,作最大的努力。**** 15、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他内心缺少什么。。*****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 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 责任、行政责任。 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 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 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 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七、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九、首提跨境破产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 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 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 下,中国法院也裁定承认和执行。 ;案例:1、A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负债 300 万元,其中欠B银行 150 万元,欠C企业 100 万元,欠D企业 50 万元。现A公司但尚存流动资金 60 万元,固定资产折价 210 万元(已抵押给B银行),即全部资产 270 万元小于全部负债 300 万元,属于资不抵债。但其是否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还要具体分析。 (1)如果对D企业的债务已到期,而对B银行和C企业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虽然A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是仍然能够以其流动资金清偿对D企业的债务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2)如果对C企业、D企业的债务已到期,但对B银行的债务尚未到期,此时,A公司的流动资金不足以对C企业、D企业进行清偿,而固定资产不能用于清偿对C企业、D企业的到期债务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3)如果所有债务均已到期,B银行和C企业没有对A公司提起追债诉讼,但D企业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B银行、C企业或者A公司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A公司破产的申请? (4)其他情况同(2),但A公司的母公司以其充足资产就A公司对C企业的全部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此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案例2、A公司对外负有到期债务 400 万元,其中欠B银行到期贷款 300 万元,欠C、D、E企业到期欠款合计 100 万元。A公司现有流动资金 200 万元,固定资产 50 万元,另有对F公司的债权 200 万元,F公司长期亏损,已经停产,其固定资产已对外抵押,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偿付债务。此时,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本法第二款规定了重整原因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对于重整原因? 首先,当企业法人满足了本法第一款的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即可提出进行重整。 其次,虽然企业还不具备破产原因,如果企业明显具有了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企业也可以进行重整。 所谓“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是指债务人虽然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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