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大学)党务工作系统文件处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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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学校(大学)党务工作系统文件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党务工作系统文件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准确、及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三条 文件处理的主要内容: 1、文件的起草、校核和呈批; 2、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发和传递; 3、文件的批抄、注办、拟办和催办; 4、文件的传阅; 5、文件的印制; 6、文件的用印; 7、文件利用、管理、清退和销毁; 8、文件的立卷和归档。 第二章 行文规则 第四条 行文要注重效用,少而精,杜绝重复行文。 第五条 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报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可用“并报”或“抄报”形式。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 第六条 联合行文应是同级单位或部门;不相隶属的单位或部门,不应以隶属关系行文。 第七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向下级对口的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党委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下一级党委的请示事项,转发下一级党委的报告。一般情况下,党委职能部门不能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文件。 第八条 党委各部门的行文不单立文号。确因工作需要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下行文,党委授权由党委办公室转发。 第九条 各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件相互行文。第十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直 接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学校党务工作系统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三章 正式文件常用种类 第十二条 学校党务工作系统正式文件的常用种类有:决议、决定(活动安排)、条例(细则)、规定(规则)、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会议记要、函。 第四章 文件的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重要文件,要由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进行。第十四条 文件起草的基本要求 1、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2、完整、准确地体现领导机关的意图; 3、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通畅,书写工整,标点符号使用恰当,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时间应写具体年月日; 4、文件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它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文件中,数字的书写使用应前后一致; 5、引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 6、用词要准确、规范。在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字; 7、起草文件应使用钢笔、炭素笔或毛笔。 第十五条 合理使用文件,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度,避免“一文数事”和在“报告” 中夹带请示事项。杜绝“多头请示”。 第十六条 起草文件要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联合行文要征求各联合机关的意见或由联合机关共同起草。 第十七条 草拟完的文稿,应由主管领导初审(涉及相关部门工作的文稿,还应请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初审),原则同意后,在文稿前边附上逐项填写清楚的公文稿头纸,在文稿后附上形成文稿的重要依据资料。 第五章 文件的校核 第十八条 为确保文件质量,凡正式文件,在送领导审批或签发前,均须经授权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校核。按党委授权,此项工作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主任不在时,由秘书负责。文件校核的重点: 1、是否确需行文; 2、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保持连续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文件相衔接; 3、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4、内容涉及的部门是否经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5、文字表达是否概念准确,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语法规范; 6、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 7、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秘级等级、缓急时限、发布范围等标注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要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如文稿已经领导审批过, 修改后,需经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六章 文件的签发、定稿、缮印和校对 第二十条 经校核后的文件应由有关领导人审批、签发(批),方能缮印和发布。 1、凡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内容比较重要、涉及面较广,对全校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政联合发文,分别由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发; 2、凡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属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主管该方面工作的副书记签发;党政联合发文,分别由主管副书记和副校长签发; 3、以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经党委或主管领导授权,也可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属于事物性公文一般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4、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属于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发文,由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党政两个办公室联合行文的,由两办主任共同签发。如发文比较重要,或超出党委办公室的职责范围,应由党委书记或主管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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