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登记实务.pptVIP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登记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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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10 登记信息利用 ——关于查询主体和客体范围(采取有限查询模式)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以人查房”行为! * 优质学习文档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10 登记信息利用 ——关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查询目的的说明; (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 (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授权委托书。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 优质学习文档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10 登记信息利用 ——查询时限要求 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不予查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优质学习文档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10 登记信息利用 ——关于查询场所与查询要求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 优质学习文档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10 登记信息利用 ——关于查询出具证明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 优质学习文档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10 登记信息利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通过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不动产登记的社会综合效益。 * 优质学习文档 条例的基本制度构架 1 立法目的和依据 2 登记类型 3 登记原则 8 不动产权利登记 9 其他登记 4 登记客体和管辖 10 信息共享保护 7 登记程序 5 登记机构和人员 11 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二 6 不动产登记簿 12 附 则 * 优质学习文档 法 律 责 任 11 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对赔偿责任性质、归责原则、登记人员审查中的注意义务等具体问题规定并不明确,留待后期制度改革解决。 《条例》第29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优质学习文档 法 律 责 任 11 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行做法中的国家赔偿、责任保险和赔偿基金三种途径各有利弊。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争?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之争?理论设计与司法实践之争? 关键是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达成共识,对审查职责标准的认定理解统一。目前,全国已有先例。 * 优质学习文档 法 律 责 任 11 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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