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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风险与防范 仓储是物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对物流的健康顺畅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全国各家仓储公司却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法律风险。 某储*公司与某贸易商行于1998年4月3日订立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由储*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布料、旧自行车等物,?该合同应于1999年5月30日终止。在该合同终止以前1999年4月30日,某贸易公司提出其50辆自行车因无处堆放,?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某储*公司处放存半年,?为此向储*公司多支付保管费1000元。储*公司表示同意。 1999年7月15日,某贸易商行与某储*公司又订立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规定,?由某储*公司为某贸易商行保管衣服、布料等物品,?时间为一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0年9月1日,?保管费为3.5万元。合同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保管费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合同订立后,?某储*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两个仓库,?并拒绝了有关单位要求为其保管货物的请求。同年9月4日,某储*公司突然接到某贸易商行的通知,?称其原定需保管的部分衣服、布料,?因为他人没有供货,?因此不能交给某储*公司保管。另有部分货物因其租到仓位,不再需要储*公司保管。 某储*公司提出如解除合同,?则应支付全部保管费并应支付违约金;?否则某储*公司将扣留某贸易商行先前寄存的50辆自行车。某贸易商行认为,?某储*公司的要求极不合理。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某储*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贸易商行支付全部保管费,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内部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双方在订立第二份保管合同以后,?原告严格履行了保管合同的义务,?而被告单方面违约,?当然应向原告支付保管费和违约金。如果被告不承担这些责任,?原告有权留置被告先前存放的自行车。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是有合法依据的,?但不能留置被告先前寄存的自行车。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非承诺合同。被告没有交付需保管的物品,?则合同并没有成立,?因此被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违约,?自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交付保管费。最后,?法院按第二种观点作出了判决。 风险评析 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所谓仓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方提供仓库保管服务,存货方为此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仓管方?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的性质,?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1、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仓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大部分情况下,?存货人为了降低仓储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将特别货物当作一般货物,?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将危险物品交给仓库营业人入库的,?构成对仓库营业人的欺诈。双方由此签订的仓储合同无效,?同时,?仓库营业人所受损失也应由存货人负责赔偿,甚至将追究存货人的刑事责任。 也有相反情况,?有的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有意将普通货物填写为贵重物品。意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再诬陷仓库营业人偷换了他的货物,?而主张索赔。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这种欺诈行为,?最后法院也难以判明谁是谁非,?只能根据有关证据来确定,?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仓储合同。如果仓库营业人员签订合同时不谨慎,?则极可能陷于错误认识而上当。 2、存货人对将交付储存的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提供虚假的信息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以外的物品,?存货人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一些保管条件或保管要求,?从而引起保管人轻信,?而遵照这些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对货物进行保管,?以致造成货物毁损、短少、污染、变质、灭失等后果。如果存货人出于恶意,?故意陈述不当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就会误导仓库营业人。此时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由于证据难以寻找,?很多情况下都由仓储公司当了冤大头。 3、存货人欺诈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的收取是仓库营业人得以正常开展仓储保管业务的物质保证。实践中,?有的存货人可以会采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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