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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程序及详细要求
一、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愿通知 ;
2)发出索赔意愿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 (或)延伸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赐予答
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原因和凭证 ;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赐予回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愿,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二、索赔的起因
(1)风险分担不均。这是工程承包业受 “买方市场 ”现状限制这一客观事实所
决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承包商只有通过施工索赔来适度地减少风险,填补各样风险引起的损失。
这就是工程索赔中承包商 (Constractor)的索赔案数远远超过业主 (Employer) 反索赔案数的原因。
(2)施工条件变化。土建工程施工与地质条件亲密有关,如地下水、断层、
溶洞、地下文物旧址等。这些施工条件的变化即使是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事前预料。因此施工条件的异样变化必定会引起施工索赔。
(3)工程变更 (Variations)。承包商施工时达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 (BOQ—Billof quantities)中所列工程量的一定幅度 (15%)以上时,或许在施工过程
中,工程师 (Engineer)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更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变更必定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伸工期。所有这些情况,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填补自己不应肩负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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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期拖延 (Construction delay)。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天气、地质等因素影响,经常出现工期拖延。如果工期拖延的责任在业主方面,承包商就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提出索赔 ;如果责任在承包商方面,则应自费采取赶工举措,抢回延误的工期,否则应肩负误期损害补偿费 (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
(5)业主违约 (Default of employer)。指业主未按规定为承包商施工提供条件,未按规准时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师未按规准时间提供施工图纸、指令或批复,或许由于业主坚持指定的分包商 (Nominated subcontractor)等。
(6)合同缺陷。由于合同文件中的错误、矛盾或遗漏,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
纠葛,由工程师做出解释。可是,如果承包商按此解释施工时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拖延时,则属于业主方面的责任,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7)工程所在国家法律变更。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束、税率提高等等,
都可能引起施工费用增加,按国际老例,允许给承包商予以补偿。变更的时间标准,是从投标截止日期 (一般均为开标日期 )之前的第 28 天开始。
三、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凭证
(1)招标文件。它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基础,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
施工技术规程、工程量表、工程范围说明、现场水文地质资料等文本,都是工程成本的基础资料。它们不单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索赔时计算附加成本的依据。
(2)投标报价文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承包商对各主要工种的施工单价进
行了剖析计算,对各主要工程量的施工效率和进度进行了剖析,对施工所需的
设施和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值,对施工过程中各阶段所需的资本数额提出了要
求等等。所有这些文件,在中标及签署施工协议书 (Construction agreement)以
后,都成为正式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成为施工索赔的基本依据。
(3)施工协议书及其隶属文件。在签署施工协议书以前合同双方关于中标价
格、施工计划合同条件等问题的议论纪要文件中,如果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个合
同条款作了改正或解释,则这个纪要就是将来索赔计价的依据。 (4)来往信函。如工程师 (或业主 )的工程变更指令 (Variation orders)、口头变更确认函 (Confirmation of oral instruction) 、加速施工指令 (Acceleration order)、施工单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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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答等等,这些信函 (包括电传、传真资料 )都具有与合同文件同样的效力,是结算和索赔的依据资料。
(5)会议记录。如标前会议纪要、施工协调会议纪要、施工进度变更会议纪
要、施工技术议论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等。关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成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传阅核签,如有不同
建议,可在纪要稿上改正,也可规定一个核签期限 (如 7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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