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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考点汇总
概述
从历届试题望,考试内容较侧重于:
1.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
2. 行政处罚的决议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
3. 行政处罚的执行;
4. 行政处罚的实施;
5. 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 重点法条
第 3 条
第 4 条
第 24 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 5、6、28 条。
意思分解: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划定,应予注意者:
1. 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
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 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
序法定。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 3 条第 2 款)。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体目前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上的公正,
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仍是实施都要过罚相称,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称(第 4 条第 2 款)。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对违
法行为给予处罚的划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需公开。未经公开的行政
处罚决议,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 4 条第 3 款)。
3.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统一种类的行
政处罚,详细包括两层意思,起初,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也许多个处罚主体不
能依据统一个法律规范两年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也许多个
处罚主体不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统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好比依照其法规
的划定,针对某公司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后,技术监视部门不能
再按此法规作邮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好比针对某公司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议后,技术监视部门则不能依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议。
第 24 条的划定恰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司法考试行政处罚法考点汇总
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也许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
政拘留的应该依法折抵对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
抵对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度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式。第 28
条的划定恰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 5 条)
5. 保障权力原则。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入程中享有陈
说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要求权(第 6 条)。
提醒:行政处罚五个原则中的前三个,带有较强的理论性,应予重点把握、精确理解。
[不要混淆]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依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统一种类
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 重点法条
第 8 条
第 14 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 9-13 条,《立法法》第 8、9 条。
意思分解: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律考的暖点,几乎每年必考。行政处
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划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
划定的情形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划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划定的前提下,
作出入一步详细规范的权力。划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越已有规范所肯定
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使用创设权与划定权这两个概念,更易于把握各种立法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 法律的创设权。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
权(第 9 条)。
2. 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划定权:在法律已作出
划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划定(第 10 条)。
3. 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
划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划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
细划定(第 11 条)。
4. 规章的创设权:警告、绝对数量的罚款。划定权: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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