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恢复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企业经营资格的有关问题的分析.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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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恢复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企业经营资格的有关问 题的分析 工商部门恢复因未年检被吊销执照企业经营资格的 有关问题的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都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年检,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 格,但毎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年检,根据工商法律、法规的 规定,工商机关将依法对这些企业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吊销营业执照 后乂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恢复企业经营 资格,工商机关经过调查,发现好多企业有继续经营的需要和必要,但苦于法律法 规对此无明确规定而很难具体实施。本文就此种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项工作有 所裨益。 一、 企业未参加年检原因之分析 企业未参加年检的原因,无非两类。一类是企业出于“主观故意”有意不参 加年检,有些是本身有意退岀市场,也有些是为了逃避债务,当然也不排除极 少数企业成立的LI的就涉嫌经济诈骗。这类企业在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通 常情况是不会向工商机关申请撤销吊销处罚决定的。 另一类是企业因“非主观故意”(过失)忽略或错过了年检。非主观故意不参加 年检的企业,原因则是各种各样。有些企业是知道要年检,但在人员调动时工作交 接环节上出现疏忽、企业经营出现了严重问题急于处理、城市拆迁造成原住所无法 经营暫搬他处、涉及法律诉讼等非正常的工作状态出现时,忽略了年检的申报。极 少部分投资人在进入市场之前不了解工商法规,不清楚年检制度。有的企业因为擅 自变更了注册地点,无法接到工商部门寄去的信函,最终导致未能参加年检。 二、 企业过失未年检吊销执照的合法性和有失公允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 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戳记。”第六十三 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 处,也可以并处:(+)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 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 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月30 H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 Ho ”第十九条规定:“企 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 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 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 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山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其它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未依法参加年检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 罚于法有据,是合法的行政处罚行为。但由于行政处罚“不问主观状态原则”,致 使在主观上无故意但客观上乂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年检的企业同某些主观上就不想 参加年检的企业受到了同等的“待遇”,当然这是行政法律、法规追求行政效率的 结果,但这种性质的行政处罚不利于企业的继续经营,不利于企业最大合法利益的 实现,不利于扩大再就业、社会稳定和共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在向工商机关提出申 请撤销吊销处罚决定的企业中,也主要是因为非主观故意不参加年检的企业。 三、 撤销吊销执照行政处罚之合理性。 2021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节 中提出行政机关要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 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 法律U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LI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方式。”由此,工商部门岀于对企业利益的考虑撤销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做岀的吊 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就存在其合理性。 四、 撤销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査,发现 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八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岀的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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