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docxVIP

港澳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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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 税务局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办事指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缴费相关工作,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服务,现将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印发你单位,请参照执行。 附件:1.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2.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参考样 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1 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5.其他统筹地区相关政策。 四、办理方式 (一)用人单位 1.线上办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小程序; 2.窗口办理:向社会公布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 1.窗口办理:向社会公布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2.线上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灵活就业人员在窗口办理完参保登记后,可以选择通过粤税通小程序办理签订三方协议、调整缴费基数、清缴社保费、变更联系方式和查询缴费信息等业务。 五、窗口办理材料 (一)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通行证等港澳台居民有效身份证件(适用于在我省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适用于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六、窗口办理流程 1.缴费人携带办理材料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用人单位及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向注册登记地税务部门提出缴费登记申请,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向居住地税务部门申请); 2.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一次性办结;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审核通过的,即时办结登记,并反馈办理结果; 4.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是否收费 否。 九、备注 1.由于各市政策不同,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略微差异,详情可咨询纳税服务咨询热线12366或者医保服务热线12345。 2.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部门是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方式、办理材料和办理流程等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二、办理对象 在我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保; 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按照规定在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参保。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 4.《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8年第29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四、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向社会公布经办服务大厅办理地址; 2.线上办理:向社会公布线上办理方式。 五、办理材料 1.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任一居民医保代征银行的活期个人结算账户原件、账户持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原件;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六、办理流程 1.申办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居住地街道(居委)或经办机构窗口(或线上提交材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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