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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教授等立法专家逐条解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章 民事主体【第11-20条】.docxVIP

黄进教授等立法专家逐条解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章 民事主体【第11-2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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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释义与分析》【 万黄进、 \t /_blank 姜茹娇主编, 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一书 “第一部分 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条文释义】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书面同意的人工授精产生的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属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给予和享有,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确定。   【分析】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能力。享有权利能力意味着具有民事主体地位。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就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现代国家,基于“人人生而平等”的要求,所有自然人毫无例外地享有权利能力。   现代国家的立法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具体到“何为出生以及何为死亡”,各国的规定又不相同,因此产生法律冲突。   在如何认定“出生”这一问题上,目前各国的法律可以说规定各不相同:(1)阵痛说,认为婴儿在出生前在母亲分娩时有阵痛发生就取得了权利能力;(2)露头说,认为婴儿从母体露出头来就取得了权利能力;(3)出生完成说,只要婴儿脱离母体完成就取得了权利能力;(4)独立呼吸说,认为自婴儿脱离母体后,开始独立呼吸时就取得权利能力;(5)存活说,认为婴儿在出生后必须存活才能取得权利能力,有的国家还直接规定须存活24小时以上,如西班牙。   随着新科技的发展,尤其是克隆技术的快速发展,克隆人也给传统的人伦和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虽然目前各国对克隆人的态度不一,并且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公开同意克隆人的做法,但是法律应该如何去规范和调整这些科学技术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和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是,是否要承认克隆人法律地位,如果承认的话,又该如何确定其权利能力。齐湘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页。   自然人的死亡一般被认为是自然人享有权利能力的终点,它的确也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对于生理死亡,各国的标准又各不相同,有的国家主张以脑死亡为标准,有的主张以呼吸停止为标准,有的以心脏停止跳动为标准,从而产生法律冲突。   许多国家制定了“推定存活”制度,少数国家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推定存活是在多个相互有继承权自然人同时死亡,而依事实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推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一项制度。而在这个制度的规定上,各国规定不同,如德国推定同时死亡;法国依据年龄与性别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推定;英国则推定年幼的死亡在后;等等。安乐死近年来也是人们讨论的焦点,在安乐死的合法性上,目前世界上总体都不承认包括中国,除了荷兰等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认为,这是出于对生命唯一的一种尊重,更是惧于安乐死的合法性将给更多的犯罪提供机会。   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基本上是采取的“属人法”来确定,除此以外,还有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和法院地法之说。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就是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密切联系的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即为确定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准据法。这样做也不无道理,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做法忽视了权利能力问题的相对独立性,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可能性”。屈广清:《国际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而法院地法的适用是考虑到法院地国家的公共利益,但是仅考虑此是有些过于片面,在实践中采取此做法的国家很少。   尽管每种做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属人法”作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最合适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最本质的属性,而这以属性显然是由自然人的本国的属人法的经济、政治、历史等因素综合决定的。因此,适用属人法最能符合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需求。   “属人法”是国际私法中用于解决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这种冲突既包括域内冲突,也包括域外冲突。从古至今,与属人法相关的地域因素要有籍贯、住所、国籍、居所(惯常居所、习惯居所、临时居所)、定居等,对地域因素存在和衍生的方式是血统和生存状态。籍贯、国籍等以血统或主要是以血统作为方式而存在和衍生的地域因素;而住所、居所(惯常居所、习惯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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