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四章-秦朝法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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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九、司法制度 (二)诉讼审判制度 4. 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审判监督制度 --皇帝录囚(东汉明帝) --刺史录囚(西汉武帝,“行部录囚徒”) --郡守录囚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监察制度 (一)中央 西汉初年 御史大夫(监督丞相) 西汉武帝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抓捕人 犯 西汉末年 御史台 御史中丞:监督百官、纠察不法、考课百 官、荐举人才 (二)地方 西汉初年 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西汉武帝 刺史:狱讼、盗贼、铸伪钱、徭役、吏治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故事”或“微言大义”作为处理特定法律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的司法活动,也称“经义决狱”、“春秋断狱”、“春秋折狱”、“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所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 董仲舒首倡,作《春秋决狱》232事。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春秋决狱 问题: 1. 为什么儒家经典能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 董仲舒在“春秋决狱”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3. 为什么以《春秋》作为“经义决狱”的依据? 4. 当儒家经义和法律条文发生冲突时,如何判断和选择?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春秋决狱 背景: 1.秦朝法家之治与汉初黄老“无为而治”已不合时宜 2.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3.董仲舒等新儒家使儒学与政治、法律相结合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春秋决狱 《太史公自序》:“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敝起废,王道之大者也……《春秋》以道义,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 春秋三传:《榖梁》重文字(注解);《公羊》重思想;《左传》重历史。 援引《春秋》决狱, 只是“经义决狱”一个方面,除《春秋》外, 还可援引《诗》、《书》、《礼》、《易》等儒家经典断案。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春秋决狱 精神:“原心定罪”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 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春秋决狱 误伤己父 1、案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2、按律:殴父也,当枭首。 3、论曰?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误伤己父 董仲舒论曰: 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藏匿养子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匿乙而不当坐。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夫死再嫁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 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 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春秋决狱 --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法律与道德结合 --法律儒家化/儒家法律化 --中华法系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06-1-16 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第五章 汉朝法制(前202年~220年)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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