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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八、青铜器与西周法制 刖刑铜方鬲[lì] (西周中期)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四、民事法律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继承内容: —宗祧继承:嫡长子 —财产继承:嫡长子 女子无继承权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四、民事法律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五、分封制 分封制是西周的基本政治制度,又称分土封侯制。周王室直接控制的地区限于王畿地区,而征伐得来的土地、俘虏、人民分别授予其兄弟、亲戚、功臣,建立诸侯国,以藩屏周,达到巩固政权的目的。诸侯同样将土地封给自己的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又将封地分给士,从而建起层层的金字塔式的关系。 “授民授疆土”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五、分封制 周天子 —政制:最高统治者,天下的共主,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人民。 —宗法:地位最高的家族长,具有最高的政权、军权、司法、宗法、祭祀和经济特权。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五、分封制 《左传》:“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 《荀子·儒效》:“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血统在权威秩序中的地位得到强化 《孟子》:“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五、分封制 同姓诸侯国 文王、武王、周公后裔的封国 卫、鲁、晋、燕等国 异姓诸侯国 (姻亲、功臣) 齐 先代之后封国 尧、舜、夏、商等后裔的封国 有陈、杞、宋、焦、祝等国 方国部落 周的臣服国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五、分封制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五、分封制 (1)军事与政治的目的,实际是武装拓殖点。 (2)“授民授疆土”,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人口。 (3)分封制下的诸侯,一方面保持着宗族的血缘性,另一方面发展出政治的地缘性,逐渐成为地缘性的政治单位,演变为春秋的列国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宗的本义,是指宗庙。所谓宗法,就是宗庙之法。西周的宗法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规定宗族组织关系的社会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1)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2)宗法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就是根据家族内部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立家族的政治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分配关系。 (3)西周的分封制,就是在宗法制的原则下对国家的管理权和政治资源进行的一次大分配,形成 “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宗族构成:同一高祖父以下四代子孙构成的血亲集团 尊卑秩序:族人尊奉宗主,小宗尊奉大宗 继承原则:嫡长子继承制 ——核心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大宗 继统担任周天子的嫡长子(亦称为宗主或者宗子)所传宗族系统称为大宗,具有传宗继祖的权力,是族人共同尊奉的对象 ,在宗族中享有最大的权力。大宗世代不变,为“百世不迁之宗”。 小宗 周天子的余子对天子为小宗。诸侯之位亦由嫡长子世袭,在本国为大宗;余子对诸侯为小宗。卿、大夫、士、庶人皆准此。小宗的宗子只对五服之内的族人有效,为“五世则迁之宗”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1.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身份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 2.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和宗族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3.宗法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中央的控制力会逐渐减弱。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六、宗法制 1.宗法制度通过血缘的亲疏,确立起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身份的分配与继承制度,保障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 2.宗法关系有利于凝聚宗族,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和宗族权,把“国”和“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 3.宗法关系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中央的控制力会逐渐减弱。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审判 3.司法官责任 第二章 西周法制(前1046年~前771年)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天子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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