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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财经行为, 强化支出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障学院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
12 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财会 〔2012 〕
21 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 2012 〕22 号)等制
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支出预算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相关规定,
学院所有经费支出均纳入学院预算,并围绕年度绩效目标开
支,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各部门申报资产或服务采购、
工程建设、零星工程维修时,首先需确认有无经费预算。
第二条 经省水利厅和财政厅批复后的学院支出预算作
为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即具有法律效力,对院内的各责任部门
具有同等约束力,学院及各部门应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学
院及各部门负有严格执行学院预算的责任,非经规定程序不得
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增加支出。
第三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因上级政
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对经费支出影响
较大确需调整的,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由经费支出归口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 院财务处提出预算调整建议; 50 万元及以下的
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核,超过 50 万元,报党委会研究审核;
报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审批。
第二章 支出审批管理
第四条 支出审批的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审批,预算控制,统一支付”
的原则。根据经费预算支出的金额和性质,划分审批权限,建
立由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院领导、主管财务院领导、院长办
公会、学院党委会层层审批的经费审批制度。
(二)坚持“一事一批”的原则。一件事项所需经费不得
分割申报、审批处理。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部
门负责人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直接责任,
学院领导对直接主管工作的经费审批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
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学院预算经费是指学院
年初预算经费及年度内追加预算经费。预算经费单项开支或一
次性开支在 1000 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1000 元 (含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院长共同审批; 5
万元 (含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院长签字批准;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经党委会研究批
准,院长和党委书记会签批准。
(一)四系一部经费支出审批
教学业务经费支出总额在 1000 元以下的由联系该系的院
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联合审批签字;总金额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的,按权限配置审批并签字。
(二)其他部门经费支出审批
同一报销事项经费支出总额在 1000 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
审批签字,总金额在 1000 元(含 1000 元)以上的,按权限
配置审批并签字。
(三)“三公”经费的支出审批
公务接待费、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
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因公出国(境)
费等“三公”经费的支出,无论额度多少,均由院长和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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