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民间借贷裁判规则集成.docx

  1. 1、本文档共2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word精品文档,可编辑,欢迎下载 民间借贷裁判规则集成 一、民间借贷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讲话》】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其中,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生活消费性借贷,也包括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就企业间的借贷而言,即包括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企业间的借贷,也包括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 【作者提示: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范围多有阐述,但未有超出上述范围者。】 二、民间借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 \o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作者提示:管辖法院范围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特殊情况下地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财产所在地和集中管辖。】 三、民间借贷主体及诉讼参与人 (一)借款人及出借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个人为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应当列企业为当事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在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不明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

文档评论(0)

菲菲宝贝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