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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发展;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封建主;公法;《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3、出现“工厂立法”的阶段; ;劳动法;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1、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2、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3、是维持自由竞争的需要。;耶林认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
选自《为权利而斗争》(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告别演说,郑永流 译);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一、自由竞争阶段的劳动立法1、工厂法不断发展;2、工会法逐步演变;3、劳动争议处理法出现;4、社会保险立法开端。
二、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1、劳动法遍及绝大多数国家;2、劳动法体系逐步趋向完善。;三、国家垄断阶段的劳动立法
1、劳动法体系进一步完整;2、劳动权的宪法化;3、劳动标准、社会保障、就业保障等立法发展突出。;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工人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一、前苏联的劳动法1、十月革命胜利后“ 8小时工作日”法令2、1918年《劳动法典》3、1922年《苏俄劳动法典》二、东欧各国的劳动法二战以后,东欧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从40年代后期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立法,经过较短的发展,很快趋向完备。;列宁;第四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2007年以来的劳动立法的黄金阶段
2007年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中《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制定了《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生效),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正在讨论;私 法; 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防止新的失业发生,对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埋下了固定工制度的根子。;第二节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动立法
一、香港地区的劳动立法
1、加强对雇员的保护;2、注重劳资关系协调体制的完善;3、重视劳工规例的配套。二、澳门地区的劳动立法
澳门劳动立法起步较晚,1984年才颁布首部《劳工法》,此后以《劳工法》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形成劳动法体系。;三、台湾地区的劳工立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党政府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了大量新法律,形成一套有别于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基准法、工会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契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等,许多制度正面临修正或正在重新制定中。;第五章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1、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序言、《费城宣言》(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费城宣言》(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三、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
该组织实行“三方代表”原则,国际劳工大会的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劳动者、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2)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构,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包括56名成员,政府代表28名,工人和雇主代表各14名。包括中国在内的10个主要工业国为常任政府理事,其余的18名政府理事由政府代表在大会上选出的国家委派,雇主和工人理事分别由雇主组和工人组在国际劳工大会选出。
(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工作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和其他会议的秘书处,受理事会管理。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国际劳工局长(总干事);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劳动”;胡安·索马维亚提出的“体面劳动”;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
一、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和特点1、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 建议书——以同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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