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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四建筑装饰合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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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四 建筑装饰合同;项目一 建筑装饰合同的法律基础 ;含义: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分类 (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又称“不要式合同” 房屋买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审批机关批准;(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相享有权利、互负义务)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四)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对价)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又称恩惠合同。;(五)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规则)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 ;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1、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转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交付的时间 2、标的物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般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规定: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损失风险的转移。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标的物毁损、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Ⅱ供用电、水、气、热合同;Ⅲ 赠与合同;Ⅳ 借款合同;Ⅴ 租赁合同;Ⅵ 融资租赁合同;Ⅶ 承揽合同;Ⅷ 建设工程合同;Ⅸ 运输合同;Ⅹ 技术合同;ⅩⅠ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ⅩⅠ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ⅩⅡ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案例二 5月8日,海生市遭受了一场罕见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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