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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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GE - XX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避免各类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交通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包含对分包商和社会租赁车辆的管理。 特种车辆除遵守本管理办法外,仍须遵守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船舶运输按国家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车辆使用单位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单位(含分包商、租赁)的车辆管理台账,收集、复印车辆的有效证件存档,台帐应及时进行更新。台账包括(不限于):车辆使用申请表、交接验收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检测年审记录等。 租用车单位应与出租人签订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应建立驾驶员信息登记和培训教育台账,台账并每月进行更新。 台账包括(不限于);驾驶员基本信息、月度评价信息、驾驶员培训教育情况等。 第六条 严禁租用未及时购买车辆保险、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车辆。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负责车辆管理,组织车辆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 第八条 规范出行管理,严格实行用车审批。 第九条 交通车辆均须配备专职驾驶员,并严格准入管理。专职驾驶员驾龄不得低于3年,掌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具有较强的安全驾驶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十条 安质环部应严格驾驶员安全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考核。自有车辆由用车单位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租赁车辆由驾驶员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与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责任书原件为租车合同的必备附件。分包商车辆应在综合办公室组织下,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并拍照、存档。 第十一条 安质环部应每季度组织驾驶员至少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知识的学习,对安全驾驶进行谈话,组织驾驶员宣读《安全驾驶承诺书》,留存记录。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及时提醒、制止乘车人的不安全行为,对不听从安全指令的乘车人,驾驶员有权拒载。对不提醒、制止乘车人不安全行为的驾驶员,视为驾驶员违章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乘车人发现驾驶员有违章行为,经劝阻仍不中止违章行为的,可拒绝乘车;举报驾驶员违章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中经济处罚的上限,对驾驶员进行处罚,罚金全额奖励举报人。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并认真填写车辆运行记录本;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无误后才能启动,在公司车辆使用申请表上详细记录车辆运行路线、公里数和设备状态。 第十五条 国际项目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遵守所在国交通法规。严格外籍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外籍驾驶员的录用程序,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严禁客货混装,严禁搭乘不具备载人条件的施工机械等行为。 第十八条 安质环部组织开展巡查及安全考核等工作时,对驾驶员遵章守纪行为、车况、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对运行记录进行抽查,纳入检查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自有机动车辆发生交通或设备事故的,驾驶员除个人承担交警的事故处罚外,公司将按下列条款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1.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或无派车单私自出车而发生交通或设备事故的,按所有经济损失的100%罚款。 2.经交警裁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罚款。 3.经交警裁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罚款。 4.经交警裁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罚款。 5.经交警裁定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 6.因保养、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拉缸拉瓦、底盘挂损等设备事故的,按所有经济损失的30%罚款。 第二十条 对交通或设备事故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比例4︰3︰3。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质环部,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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