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操作签订进口合同装运条款不明确带来贸易损失案例分析与启示.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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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业务操作 Part 2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装运条款不明确带来的损失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结果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合同未列明转运港。广西梧州是一个内河港口,每天有船来往香港,A公司按照以往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一定是香港,卸货港一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咨询有关运输公司获知汉堡—广州黄埔采用海运,广州—梧州再用内河或汽车运输较经济迅捷,所以他们安排了汉堡—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根据《INCOTERMS》中CFR的有关规定,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装运条款不明确带来的损失案例分析】 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广州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格式,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所以无法了解货物行踪。 【装运条款不明确带来的损失案例启示】 今后对采用《INCOT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转船的: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外,以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转关手续。 【装运条款不明确带来的损失案例启示】 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一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联系。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船公司安排运输。 感谢关注 YourName Name@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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