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务遴选热点:建立健全现代创新型税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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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016年税务遴选热点: 建立健全现代创新型税收制度 提要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系列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精准提炼和全面总结。本文重点分析了这一新提法的内涵与外延;提出建立创新型现代税收法律制度的概念和从税收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技术创新三个层面的实现路径;认为“简化税制”、“创新征管”、“信息管税”是现代创新型税收法律制度的三大发展趋势。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之首,並且“强调必须把发展基点放在创新上,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重点“培育发展新动力、拓展发展新空间、构建产业新体系、构建发展新体制、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等等。在构建发展新体制时,强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政府效能”,并提出要“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是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系列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精准提炼和全面总结。   A 十八大以来的税收制度改革部署   十八届五次全会《公报》提出的“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制度”是十八大以来税制改革总体部署的最后冲刺阶段。早在十八大就提出了建立“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现代税收制度总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两个基本框架即“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特别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正像《公报》所说,“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十三五”规划必须紧紧围绕实现这个奋斗目标来制定。因此,“十三五”时期必须完成中央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战略总体部署,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创新型税收制度体系。   B “十三五”时期税制改革的任务:建立健全创新型税制   何为创新型税收制度?创新型税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理念创新、内容创新、技术创新三个层面。   (一)现代税收制度的理念创新。理念创新是现代创新型税收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沒有理念创新就不可能有内容创新和技术创新。理念创新的指导思想是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高税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理念创新首先应当修正传统的“三性”治税思想。“三性”是指传统的税收三大本质特征即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第一、应当扬弃固定性提倡适应性。在体制转换的改革时期特别是深化财税体制与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固定税制要素很难做到,税制要素应当适应改革形势及时做适应性调整,一揽子授权和无期限授权极易产生权力任性。第二、应当扬弃无偿性提倡对等性。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的税收收支应当透明,纳税人应当享有知情权、决策权,这也是遏制权力任性的法宝。第三、应当扬弃强制性提倡遵从性。强制不能滥用,应当营造主动缴税、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树立国民“为我纳税”的理念。其次,税务机关职能创新,由管理机关向服务机关转型。第一、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税收服务的关系。依法治税是前提和目标,税收服务是形式和手段;沒有法律支撑,税收服务可能偏离方向;沒有服务支撑,依法治税目标难以实现。第二、税收服务与纳税遵从兼容。服务项目与遵从等级相适应,纳税遵从与服务质量相对应。   (二)现代税收制度的内容创新。內容创新是现代创新型税收制度的关键。包括税收体制制度创新、税收实体制度创新和税收程序制度创新三部分。   税收体制制度创新的核心是税政管理权的制度创新。税政管理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收入分配权、税收管辖权三权。   第一、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创新。首先立法内容创新。应当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新《立法法》的相关决定和规定,尽快在统一税权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其次,立法程序创新。拫据四中全会精神,对一时难以达成共识、久拖不决的立法事项尽快启动第三方相关立法程序。   第二、税收收入分配权的配置创新。根据三中全会精神及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首先厘清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这是前提。其次,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归属,这是关键。最后,根据归属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及共享税。目前,基于划分久拖不决,应当启动第三方建议决策程序。   第三、税收管辖权的配置创新。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改革任务,前不久中央深改组又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这为税收管辖权的配置创新提供了契机。首先,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问题,实行“一税一征”即一个税种只归国税或地税征收,彻底解决“一税两征”弊端。其次,解决国税地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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