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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s)评估和监管情况的调研
一、荷兰关于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规则
荷兰监管当局对于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s),主要仍依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非银行机构监管标准。同时,荷兰监管当局利用保释、业务出售、资产或负债分离以及过渡机构四种工具应对保险公司倒闭的影响,以公共利益测试作为保险公司级别的区分标准,针对不同级别的保险公司采取不同强度和频率的监管措施。
与国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G-SIIs)评估类似,荷兰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主要评估指标依然是从规模、活跃性、关联性、资产清偿和可替代性五个维度展开。自2019年1月1日起,荷兰中央银行实施新的《保险公司追偿和解决法案》,该框架规定了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层面的审慎要求。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的以下保险公司均受荷兰中央银行(DNB)的监管:Aegon Levensverzekering NV,Aegon Schadevering NV,Aegon Spaarkas NV,Optas Pensioenen NV。
二、荷兰的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体系
荷兰目前的监管体系为标准的双峰式监管,自从2004年将养老金及保险监管局(Pension and Insurance Supervision Authority, PVK)并入荷兰中央银行(De Nederlandsche Bank, DNB)后,由荷兰中央银行(DNB)负责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对银行、保险市场实施审慎监管,即荷兰中央银行(DNB)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金融市场管理局(Authority for Financial Markets, AFM)则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各类主体,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行为进行监管。
荷兰监管机构的原则是保险公司自由经营,即意味着保险公司有能力选择和决定其行为模式以适应监管要求。如果最终证明保险公司自己选择的行为并不能满足监管的要求, 监管部门仍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采取监管部门推荐的方式。随着竞争法案在保险业的应用, 该法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以解决保险业中存在的价格或其他竞争问题带来的反竞争活动。除去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荷兰对保险产品的要求和界定相对灵活, 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条款和条件的控制程度需要特定保险的形式的要求, 并不存在完全系统的控制制度。
三、监管实践效果
(一)差别化做法
荷兰双峰型监管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审慎监管职能由一家机构来承担,而市场监管职能由另外的机构来承担。其优点主要在于,一是能比较及时地评估并运用审慎工具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二是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注重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市场行为的监管。
(二)存在难题
荷兰双峰监管模式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能有效确保政策之间的独立性,从而容易产生声誉风险;二是不能直接利用市场监管机构掌握的工具来控制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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