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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D-SIIs)评估和监管情况
欧盟各国金融监管体系:
虽然欧盟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在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避免或降低市场失灵、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现有欧盟各成员国监管机构无法协调好各自政策,缺乏全欧盟统一的金融监管制度框架,无法发挥宏观审慎监管应对欧盟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作用(Masciandaroet al.,2011)。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09 年5月在布鲁塞尔通过欧盟金融监管方案,提出了欧盟层级的金融监管框架(详见图1)。这一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主要包括两个支柱: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Council,ESRC)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uropean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ESFS)
欧盟新保险监管体系的架构、授权、职能和规则
欧盟于2010 年11 月通过第1094/2010 号规则③,宣布建立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2011 年1 月,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单位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德国法兰克福,系欧盟金融监管系统的重要成员,对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负责。其核心职责是维护保险系统的稳定性、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的透明度,以及保护保险消费者、保单受益人和养老金计划成员的权益④。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与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是互补关系,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一方面向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提供微观审慎监管信息,有助于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更好地研判系统性风险发生及启动应急机制;另一方面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也向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提供早期风险预警和监管建议(Mu?ákováand ?tibrányiová,2014)。
(一)组织架构
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监督官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席、执行董事和上诉委员会。其中:监督官委员会由主席、各成员国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人、执行委员会代表、欧盟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代表、EBA 和ESA 代表组成,负责最高决策。管理委员会由主席和6 名成员国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人代表组成,负责日常行政工作,目的是确保严格依据欧盟法律法规开展保险监管。主席对外代表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负责主持监督官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执行董事负责执行监督官委员会确定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管理日常工作。上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对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决定提出质疑的意见建议审核工作,具有否决权。设立
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主要目标有:
1. 通过采取有发言权的、有效的和持续的监管和治理,进一步促进欧盟形成统一的、内部的保险市场,为单一市场机制提供有力保障。2. 促进保险市场的功能机制得到充分的、透明的、高效的发挥,打造富有创造力的保险市场。3. 促进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监管机构的相互协调,增强与国际保险监管的互动与协作,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4. 加强对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维护公平有序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5. 确保保险、再保险、职业年金等领域的重大交易行为所对应的风险承受度符合监管规定和治理要求。6. 增强消费者保护,营造公开、透明、无歧义的保险消费环境。
(二)可行使的权力或授权
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可行使的权力或授权主要包括:1. 有权针对特定案例草拟或设计监管和执行技术标准。2. 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交财务报告报表等资料,有权提出问题和建议,指导规范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个案处理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3. 在个案处理时有权对监管对象采取单独或组合的监管措施,依据欧盟法律法规对个别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和限制性指令,允许临时性禁止或限制威胁市场秩序、损伤金融市场公开性和损害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金融活动。4. 有权直接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和改革方案。5. 可以直接连接并访问在册金融机构的后台数据库,有权向金融机构收集监管必须的信息,可以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来评估产品特征、财务分配和金融集团关联交易情况。
(三)职能
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的基本任务有:1. 搭建高质量的行为监管和监督规范,特别是向欧盟保险公司提供关于指导意见、负面清单、在线监管、可执行的技术标准等。2. 继承和完善欧盟保险与职业年金法律体系,确保行为监管文化、一致性、效率和效力等方面不断优化,调节和协调不同监管机构的分歧,保证保险机构监管的效力和一致性,确保监管机关在新形势下主动变革以适应市场监管的需要。3. 与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之间保持紧密的协作,向理事会提供足够的市场信息同时稳妥处理来自理事会警告和建议,从而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4. 通过具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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