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安联集团评估认定和监管情况.docVIP

德国安联集团评估认定和监管情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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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安联集团评估认定和监管情况 自2009年以来,在G20的推动下,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就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指引,欧美发达国家纷纷立足本国实际,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一、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认定标准 2013年7月,IAIS制定了认定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从规模、全球活跃性、关联性、非传统/非保险业务和可替代性等五个维度评估系统重要性。2016年6月,IAIS更新评估方法,优化定量和定性指标,完善包括年度数据收集、评分、调查分析、与潜在G-SIIs交流、向FSB推荐等五阶段评估流程。FSB基于该评估方法,经与IAIS和有关国家当局协调,下表是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维度标准。评估保险机构系统重要性的五个大类中,最重要的两类是非传统与非保险活动,以及相互关联程度。非保险与非传统的活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些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性业务,对资本的流动性有一定的要求,当市场中的流动性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会对机构形成冲击;而相互关联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保险机构和银行部门、证券部门之间有强烈的关联性,机构业务之间存在风险传递的隐患,会对机构本身和金融体系造成不稳定。因此,这些指标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在《SIFI政策框架》下,FSB联合BCBS和IAIS分别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制定了具体的监管制度。综合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更高的资本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应满足IAIS制定的基本资本要求(BCR)。二是损失吸收能力要求。G-SIIs应符合IAIS公布的更高损失吸收能力(HLA)要求。三是可处置性要求。这涉及全集团的处置计划和定期可处置性评估,FSB也将通过更高级别的可处置性评估流程审核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可处置性。四是更高的监管预期。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主要是强化保险集团层面的监管,监管部门拥有对控股公司的直接监管权,有权监督系统性风险管理计划和流动性管理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德国安联集团认定情况 监管情况 为加强金融监管,欧盟成员国于2010年9月达成一致,建立“一会三局”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其中,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负责对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银行业监管局(EBA)、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EIOPA)分别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微观审慎监管。“一会三局”加强协作,协调各成员国对国内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认定和监管工作。欧盟于2013年7月正式实施《资本要求指引IV》,将巴塞尔协议III的有关要求融入欧盟法律框架并作了适当调整。欧洲央行于2014年11月起可直接监管资产总额在300亿欧元以上或所属国GDP20%以上的银行。各成员国根据《资本要求指引IV》,结合本国实际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施加相关资本要求。 具体来说,对 G-SII 的监管主要分定量评估和附加的定性评估两个部分,其中,定量评估的方式包括两种,分别是指标评估法和附加的量化评估法———金融稳定评估法 ( IFS)。 对安联集团的具体监管有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要求。因为G-SII比一般的保险机构具有更高的系统性风险,相应的也需要具备更高的抵御风险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因此,安联集团在满足基本资本要求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 2.制定系统性风险管理方案。通过重组或者对特定的系统重要性活动采取更严格的限制,或者通过加强损失吸收能力等手段来将这些风险造成的负外部性进行内化。 3.制定有针对性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案。定期提供流动性风险分析报告以及在正常和压力情形下的流动性水平,并且除了考虑历史数据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未来的压力场景。 4.非传统非保险业务分离计划。 NTNI 业务有效的分离是一种事前的预防措施,通过对不同类型业务的区别管理,可以大大提高对危机的防范能力。 5.使用限制和禁止条款。当 NTNI 业务和关联性业务是发生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原因并且发生概率较小时,限制和禁止条款可以有效地帮助减少相关风险活动的目标 (二)德国安联集团监管发展 2013年7月,金融稳定委员会指定德国安联集团为全球系统重要保险公司。在2013年11月,欧盟理事会就偿付能力标准达成协议,允许于2016年1月推出基于风险的新偿付能力资本框架计划,此外,由于采用市场价值资产负债表的方法,与偿付能力I相比,偿付能力II制度将导致监管资本要求的波动性更高。最后,根据多种不同的规章制度,资本标准和报告要求,德国安联集团在监管下将进一步增加运营费用。 (三)认定情况 EBA 2014年12月发布《系统重要性机构评估标准指引》,确定规模、重要性、复杂性/跨境活动、关联性等评分指标。各成员国监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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