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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平大案例班民法 “和尚念经”
大案例班民法和尚念经
方志平
一、什么是 “物债两分”思维 (民法思维方
法论1)?
(一)物债两分思维:区分( )效力与( )
变动
1、债的思维
(1)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让与担保合同,这些统统都是合同,
依据合同规则判断他们的效力。
(2)我们不能称之为“物权合同”,因为不单单是我国不承认物权合同,就是他们连德
国法上的物权合同也不是,德国法上的物权合同是动产交付的合意、不动产登记的合意。
2、物的思维
()买卖合同导致物权变动了吗,看公示了吗?因为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
要求法律行为有效、处分人有处分权、完成公示 (动产占有转移或不动产过户登记)。
()抵押权设立了吗?动产抵押权,是伴随抵押合同生效设立。不动产抵押权,是必
2
须登记,才能设立。因为这也是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同上。三要件才是物权变动。
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坚持物债两分思维
(1)我们没有把交付、登记,视为当事人物权合意,没有视为是合同,我们是把这个
看成 “物权变动”。
(2)所以,我们有了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的原因 (合同),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物权
变动)相区分。
4、总结:物债两分思维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看合同效力 (此处发生了与合同的关联,即合同有效是
基于法律行为变动的原因要有效)+处分权+公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人死了吗 (继承物权)?楼盖好了吗 (建造物权)?
判了吗 (文书物权)?添附了吗?善意取得了吗?
小结:什么是交付,什么是登记? (1)合同上是事实行为。(2)物权变动是3 要件之
1。
问1: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什么?比如交付汽车,过户房屋?事实行为。① “物债2分思
维”。②从债的角度观察,是事实行为,就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不是 “法律行为”。 从物
③
1
方志平大案例班民法 “和尚念经”
的角度观察,会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叫“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
于合同的物权变动)。④交付汽车、过户房屋,本身绝对不是法律行为。⑤德国法上,认为
交付就是契约,过户房屋也是契约,视为物权契约,视为物权行为。因此德国法区分负担行
为与处分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 (有债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认为交付动产或过户
不动产的行为本身是处分行为 (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他们的上位概念。⑥
我国法认为,买卖合同是合同,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仍然是合同;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
不承认处分行为,所以,不能认为交付或过户是处分行为,但是交付或过户可能会导致物权
变动。⑦综上,我国采用的是物债2分的思维,合同是合同 (是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变动
是物权变动 (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履行合同的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因为履行行
为没有意思表示。
问2:什么是行为?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
①事件:客观现象的发生,如死亡
①自然事实
②状态:客观现象的持续,如事件经过
民事法律事实 ①事实行为:履行合同的行为 (不存在有效无效)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②人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 ②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 (无效)
③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④决议
③准民事法律行为
侵权,违约,履行,都是 ( )行为。
秒杀1:行为如果指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乃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
无关,其考察指向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双务合同抗辩权等。
秒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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