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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国际商务小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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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ipus 案例分析题: 1、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20分)? 问: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CIF 术语是指卖方除具有与CFR 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按《2000年通则》规定,CIF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在CIF术语下订立的合同是 装运合同,不是到货合同。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到达装运港船上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到达装运港船上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 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2、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号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的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因没有采用集装箱装运也被风浪卷入海里。(25分) 问:以上的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答: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有几种类型的损失: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采取的有意并且合理的行为,所产生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由海上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属于特定利益方,而不属于所有其他的货主或船方,由受损方单独承担。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完全灭失或变质而失去原有用途,即货物完全损失已经发生或者不可避免,也称为绝对全损。 所以本案例有以下损失: ①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属于单独海损; ②船长下令抛掉A仓的所有钢材不属于共同海损; ③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开支5万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④海水的渗入使B舱的底层货物严重受损属于单独海损; ⑤2000箱放在甲板上被风浪卷入海里的货物属于实际全损。 3、张建是一家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的生产经理,其企业生产的汽车零配件大多是出口国外,且某些原材料需要从国外进口。张建每天都要关注经济新闻,特别是对货币汇率变化的关注从不间断。(20分) 问:生产经理张建为什么要关注汇率的变化? 答:身为生产经理,张建关注汇率变化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汇率变化会影响进口原材料的价格,一旦提供原材料货币汇率上涨,将使企业进口原材料的成本大大上升,为避免成本上升,企业需要货币汇率相对较低的原材料提供国;②汇率变化会影响企业的产品出口量,即影响企业的销售业绩,一旦本国货币价值上涨,会引起企业出口产品价格在国外市场上变得昂贵,从而减少企业的销售量,此时企业需要考虑是否降低销售价格,保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稳定; ③一旦企业考虑建立海外生产基地,企业需要选择货币比较弱势的国家,因为初始投资相对便宜,切劳动力成本低廉,货币弱势的国家是廉价出口的优良基地。 4、某省钻头厂与美国史密斯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从美国史密斯公司引进某种类型的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规定“史密斯公司拥有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能够合法地向引进方授予制造某地矿钻头的生产许可证”。许可合同签订后,在双方的密切合作下,很快生产出合格的合同产品,但当该产品销往美国后,美国休斯公司提出诉讼,指控某省钻头厂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20分) 问:(1)某省钻头厂是否必须应诉??(2)某省钻头厂还具有什么权利?? ? 答:(1)某省钻头厂不必应诉。 根据“鉴于”条款的规定,?应责成美国史密斯公司应诉。因为“鉴于”条款主要说明双方当事人签订许可合同的目的和愿望、受方引进技术的目标、供方转让技术使用权的合法性和该项技术是否具有实际生产经验等。 这些说明具有潜在的法律作用,即要求双方在签订许可合同时就明确做出某些法律上的保证。一旦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就可以根据这些保证,解释其他有关条款,判断谁是谁非,分清责任。 在本案中,供方史密斯公司对其转让的某地矿钻头生产专利技术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一旦受方某省钻头厂的合同?产品被第三方指控为侵权的行为.该公司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 (2)由于供方史密斯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受方某省钻头厂的经济损失,受方有权向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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