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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学专科论文范文 《 对外观设计法律规制基准的分析 》 摘要:外观设计是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是发明创造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一,可见对其法律规制基准研究的必要性。各个学界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授权条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标准等等的研究,究其最根本的原因,都是在对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制模式和基准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外观设计本质是其产品具有美感,通过对目前外观设计法律规制模式和基准的研究,以及对外观设计美感的分析,找到外观设计法律规制基准与“美感”的契合点。从美感的视角,发现外观设计法律规制基准的缺陷,就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律规制基准制度。 关键词:外观设计;规制模式;基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2108-0095-01 一、外观设计的法律规则现状 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当这个全新的名词“外观设计”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出现是,发出了几种不同的呼声,当时多数人都认为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颁布,实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势在必行。各个国家都纷纷赋予法律来保护外观设计,究其原因, 它是工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人们追求产品美学功能的结果,但产品的装饰效果无法脱离其功能而独立存在,这就决定了外观设计的综合性特征。一般说来,外观设计都建立在产品结构、功能及其固有外形基础上,我们很难将产品的外观与功能结构截然分开,这就表明艺术与功能是有机结合体。产品美感是外观设计的出发点,同时设计也是依赖产品功能的,当外观与功能完美结合,外观设计就更能将产品的出装饰性或艺术性表现出来,即对美感的诠释。美学与实用的综合特性虽然赋予外观设计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也导致其与发明、作品等客体重叠以及各种法律规制的重叠,所以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应该给予严格公平法律的保护。从中外法律对外观设计保护的规定来看,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的基本属性和根本特征的认识大致相同。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外观设计既独立于发明、实用新型,又有别于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兼具审美和实用功能的具有自身特性的知识产权客体。另一方面,上述公约在有关对保护模式上的沉默为各国自主选择留下了足够空间,在客观上促成了外观设计法律规制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这就为比较研究提供了最好的题材。在此,笔者将从“美感”视角对外观设计法律规制基准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外观设计的“美感性”分析 生活中从不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美的眼睛——罗丹,也就是说美是无处不在的,那么什么是美感?美感aesthetic feeling, 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或对象的美的特征的情感体验。严格地说,是美学范畴的术语,而非法律术语。美学中的“美感”指的是由于客观事物的外部形态特征使人产生出的一种快乐的感觉,是人作为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对美的一种主观感受。这种主观感受有人认为是感性的,有人认为是理性的,笔者认为美感应该是感性与理性的结合体。“美感乃是积淀了理性的感性,积淀了想象、理解、感情和知觉,也就是积淀了内容的形式”1,所以不管理论原则上是怎样给美感下定义的,美感过程总归是人对美的事物的一种相识、相知到相爱过程,对于这种抽象的事物本身就是很难把握的。 三、基于“美感”视角的外观设计法律规制基准分析 需要法律保护的外观设计,前提条件是它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为什么会选择以这三点作为评判的标准?从“美感”的视角来说,创造性可以理解为人们创造的每一件东西,都是在喜欢的前提下,而往往人们都是在对追寻美,所以才会设计出具有创造性的东西来满足对美的追求;新颖性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事物在美的前提下才会新颖,因为人一般不会丑的东西有太多感觉;实用性,表面上看起来和美感没什么关系,但是使用产品的人,在选择产品时最先看到的是外观,那么具有美感的产品和不具有美感的产品就在使用人的选择中了,这样美感就和实用紧密相连了,如果使用者不选择这个产品,实用与不实用都没有意义了。 法律之所以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也是因为产品外观设计饱含了设计者的创造出的具有美感的产品,优秀的外观设计可以大大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在某一领域的成长期,利用技术优势可以使产品领先于竞争者。但是在技术成熟的领域中,主要竞争者之间差距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设计新颖、富有美感的产品,才能博得消费者的青睐,给设计者和开发者带来较大的市场份额。 借鉴三次我国修改专利法的内容来看外观设计法律规制:第一次修改,保护水平向国际标准靠拢;第二次修改:深化改革,激发创造;第三次修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2。在制度的改革上从严格的法律化规定,到创新发展,换句话说,是将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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