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客户及财富管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简析.docx

私人客户及财富管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简析.docx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 1 私人客户及财富管理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简析 夫妻共同之债的认定规则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界定将影响着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夫妻利益保护的平衡。在此, 我们将结合案例梳理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以及实务要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流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是不断变迁的。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或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番规定, 在设立之初意在规范“假离婚、真逃债”现象[1], 认为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 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 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2]学界一般认为“共债推定规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形成的“利益共享制”,?[3]若一方所负债务并未直接带来利益, 则被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4]但认真研判后不难发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采用的是推定规则, 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且将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中的非举债方, 这一规则明显有利于债权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 损害另一方的案件频频出现,?[5]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显著失衡, 受到了社会的广泛批评与关注。[6]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替代了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 债务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不予支持。[7]随后, 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8]71号), 规定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已经终审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 符合改判条件的案件应当加大调节力度, 做好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由此可见, 《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修订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以新换旧, 而且有明显的纠错导向, 以期更好维护夫妻关系中非举债方的利益。《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将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这样的安排更符合婚姻法法理, 得到了学界的认可。[8] 上述《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的审判理念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继承并进一步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划分为“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个层次。[9]其中,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主要适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明确表示愿意与配偶一起承担债务的情况。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对应着夫妻双方日常家庭生活中的必要开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由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 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或者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层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三个层次请见下表。 具体而言,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包括事前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也包括事后夫妻一方的追认。[10]事后追认的方式, 不限于书面形式, 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11]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债务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例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的一起案例显示, 夫妻非举债方虽对举债方所欠债务有所耳闻, 但对具体借款金额并不了解, 是缺乏明确举债合意的表现, 并不构成对夫妻举债一方债务的事后追认。[12] 第二个层次, “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是以家事代理为根据。一般包括,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13] 第三个层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 则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

文档评论(0)

Tony53019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版权、知识产权律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