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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背景下创新XX省农业经营体系的调研——培育新型主体 创新农业经营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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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GE 2 — — PAGE 1 — 城镇化背景下创新XX省农业经营体系的调研——培育新型主体 创新农业经营模式 (作者:小秘书Doris)党的十八大提出:“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还提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四化”同步与“四化”经营体系是一脉相承的,要求我们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经营机制体制的创新,构建新的农业经营体系,关键在于培育新型主体、创新农业经营模式。 一、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主要特征 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一般涵义。所谓农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个人和组织。从我国情况看,改革开放前,就是人民公社、统一经营;改革开放后,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多种类型的经营主体并存,包括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社区性或行业性的服务组织等。所谓农业经营模式,一般是指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规定各农业经营主体的权利关系的权利束,以及反映农业分工协作的生产组织形式,通过农业技术的改变实现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和组合方式。经营模式与经营主体密不可分,农业经营模式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有机联系,不同的经营主体会变革孕育出不同的经营模式,需要根据国情和农情进行经营模式的选择。 我省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演变。八十年代的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解放农村劳动力,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产量大幅上升。家庭经营的能量得到很好释放的同时,也出现了农户经营单打独斗、难以适应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特别是农产品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转移后,一家一户经营由于量小,而且分散,面临的困难也越来越多。虽然也开始涌现出一些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甚至家庭农场,也有个别村依然实行集体经营的,但家庭经营一直是我省农业生产的普遍主体。九十年代的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从我省“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到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得到重点培育和扶持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与市场对接的问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的繁荣,还有效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但龙头企业与农户是两个不同利益主体,农民分享不到加工流通环节中的利润。政府一直试图调整利益分配格局,鼓励采取“订单农业”、“二次分配”、“入股分红”等办法弥补,但实际情况仍然不如人意。新世纪初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经营。我省很早出台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继而把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的主体进行培育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我省出台《X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我省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呈现出普通农户、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共同发展的良好势头,推动了统一服务型、合作经营型、土地集中型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经营主体与模式的主要特征。纵观世界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实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公司化经营为辅。家庭经营主要是通过组建规模不一的家庭农场实现的,“大”与“小”是依据自然禀赋及历史人文条件而形成的。同时,不同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对应着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又对社会化服务有着不同的需求。实践证明,家庭经营既适应传统农业的要求,又适应现代农业的要求,是当今世界农业经营最基本、最普遍的组织形式。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来审视,主要呈现三种农业经营模式:一是以日、韩、中国台湾为代表的“小规模家庭经营+农协(会)系统社会化服务”模式。二是以欧美为代表的“规模农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模式。三是遍布欧美的农业公司化模式。 经营方式的现代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两个转变”的方向,就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管理手段的方向转变,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和服务要向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经营和服务体系方向转变,提高组织化水平。我们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两个转变”方向和构建“四化”经营体系要求,针对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不是单一主体、单一模式一统天下,着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XX特点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 二、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模式 我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据农经年报统计,到XX年底,全省纳入统计的XX个村(社区),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XX万亩,承包农户XX万户,户均XX亩,相当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同时,全省累计流转土地面积XX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XX%。这些数据表明: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同时,规模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层出不穷。(1)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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