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安全标准化-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EHS阵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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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阵地 第 第 PAGE 1 页 共 NUMPAGES 5 页 EHS阵地股份公司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EHS阵地股份公司内各部门、分子公司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作业人员(含高压、低压)、起重作业人员、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人员、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厂内机动车辆(场内车牌的车辆)驾驶员等。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各分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在进行岗位调整的部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2、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运行、维修)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司炉工作业等。 三、要求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资格证必须定期复审,并随时保持管理台账更新,如过期未复审,不得继续进行相关特种作业,直至取得有效的资格证明。 9、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有效期预警机制,及时提醒、安排相应人员及时完成复审、换证,如因未及时安排复审、换证带来的影响,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负全责。 四、监督管理 1、各部门、分子公司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各分子公司内招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要求,不得招聘有岗位禁忌症的人员,招聘到位后正式上岗前必须安排参加具有相应资质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操作证。 4、特种作业人员在需要进行新训或复训培训期间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并按照正常上班进行考勤,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积极参加考核,培训费用由各部门、分子公司承担,如因考核不合格需要补考者,补考费用由受训人员自己承担。 5、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分子公司的各用人部门提交人员信息,并由各分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初审,联系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受训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复印件交到各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完善管理台账并保持更新。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各分子公司相应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计划安排人员进行复审,联系培训机构。 7、外来人员在各部门、分子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将有效的资格证复印件向各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备案审核,作业管理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严禁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来人员进入各分子公司进行作业施工。 五、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六、附件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附件1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台账 单位名称: 序号 姓名 岗位 作业类别 操作项目 资格证编号 发证机关 初领时间 有效期限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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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相关企事业管理工作,形成的管理经验和培训相关课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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