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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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垄断法适用制度与适用原则 合理原则的优点: 1、弹性更大; 2、关注的面更广 3、更能照顾到多方利益 4、更具体、更有针对性 5、能更好地照顾中小企业 6、更谨慎、避免抑制企业的积极性 7、保护合理的竞争行为 8、发挥垄断的正面效应、促进规模经济 9、减弱司法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学习文档 六、反垄断法适用制度与适用原则 合理原则的缺点: 1、操作难度更大 2、给人规避法律的空间 3、执行周期更长、更多耗费司法资源 4、自由裁量权大、同案不同判、司法腐败与不公 5、不同企业不同对待、不公平 6、更大的不确定性、企业预见性弱; 7、对法官更高的要求 学习文档 六、反垄断法适用制度与适用原则 3、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本身违法原则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本身违法原则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本身违法原则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合理原则 (五)联合抵制交易; ——合理原则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合理原则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本身违法原则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合理原则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合理原则 学习文档 七、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反垄断法实施机关 反垄断执法机构,也被称为反垄断主管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负责执行反垄断事务的行政机关。 1、专门反垄断机构 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局等;享有准司法权。 2、赋予反垄断职权的原由的国家行政机关。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授权的省一级相关行政机构。 商务部: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无直接关系的垄断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调查制裁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 学习文档 七、反垄断法的实施 3、司法机关 如德国在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设置卡特尔庭; 我国法院可审理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案件。 学习文档 司法考试题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24题: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答案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学习文档 七、反垄断法的实施 二、反垄断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类型:排除侵害及损害赔偿。 在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是最基本的形式。在多数国家,反垄断法中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即赔偿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限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润计算进行赔偿,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对托拉斯行为造成的损失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 美国的3倍惩罚性赔偿; 对于反垄断法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多数国家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错误,被告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但日本《垄断禁止法》对垄断行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事业者证明其没有故意或过失,也不能免除规定的责任。” 学习文档 七、反垄断法的实施 国家赔偿问题。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包括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即经济性垄断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的垄断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因此除了一般民事赔偿外,还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但是,如果就抽象行政垄断行为要求国家赔偿,则目前还面临《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障碍。 学习文档 七、反垄断法的实施 2、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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