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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行为的确认 二、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学习文档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行为的确认 三、巨奖销售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的批复》,在抽奖式有奖销售中,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2、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一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3、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学习文档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行为的确认 4、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与商业贿赂行为的区别: (1) 有奖销售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与抽奖式有奖销售,但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对全部或部分购买者的一种赠与行为;而在商业贿赂中,经营者对其购买者的贿赂数颇,常常因购买者地位和实力的不同而不同。 (2)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公开进行的,而商业贿略则常常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 (3)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面对全部或部分购买者进行的附赠,而商业贿赂常常不仅向作为法人单位的购买者进行附赠,而且向法人单位中的某些人进行赠与活动。 (4) 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关于禁止商业贿略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依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可见,在我国,除依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之外,经营者向经营者的附赠将一律“视为”商业贿赂,而会遭到禁止。 学习文档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行为的确认 5、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与广告性附赠的区别: 广告性赠与既会发生在销售过枉中,也会发生在销售过程之外。如果商品的经营者把商品的赠与作为广告的手段,同时所赠送的商品没有与购买者购买的商品发生从属关系,仅是单纯的赠与,则是一种销售过程之外的广告性赠与。 在销售过程中的广告性赠与会与不正当有奖销售发生混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广告形式出现的附赠,而后者是以优惠招徕顾客的形式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情况下,经营者会采取规避的手段,以广告性附赠形式吸引顾客,甚至发生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果所赠与的物品价值较低,或者为了店庆或纪念活动而在销售过程中向购买者提供无偿试用或品尝,且商品价值低廉,不会从心理上变相强制购买者购买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没有以贵重的物品作为附赠来引诱购买者,则这种价值低廉的广告性赠与是应当允许的;否则将构成附赠式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学习文档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行为的确认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没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2、主观状态:目的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方式诱发消费者的投机心理和暴利心理; 3、客观行为:采取欺骗性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等方式; 4、损害客体:损害了正当竞争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学习文档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行为的确认 六、诋毁商誉行为 (一)诋毁商誉行为概念 商业诽谤(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损害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学习文档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行为的确认 (二)诋毁商誉行为形式: 1、在公开场合散布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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