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理论汇总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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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0 / 39 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客观归责理论 学习文献: [德] 克劳斯 ·罗克辛 .德国刑法学总论(第 1卷) [M]. 王世洲译 .法律出版社, 2005. 常识认知:不能归责的法律后果有二:无罪或者未遂一、导言 过去信条学的出发点是,客观行为构成会由于行为人举止行为对结果具有因果性而得到满足。在那些刑事惩罚显得不恰当的案件中,人们在故意实施的犯罪中,试图通过否定故意来免除刑罚。 (一)暴风雨案件 在韦尔策尔那里,就还存在着经常被使用的 例子(案例一) : 在暴风雨就要来的时候,把别人派到森林里去,希望他会被雷劈死。(无罪) 如果这个结果违背了所有的概率法则而真的发生了,那么,根据等值理论就不应当怀疑派遣人的原因性。如果人们在这里认为客观行为构成已经得到满足,那么,人们就只能通过否定故意来规避刑事惩罚。韦尔策尔也是这样做的,他认为,在这里,派遣人会存在着一种希望或者愿望,但不是故意所要求的那种对事件的发生真正产生影响的强大的意志 。 然而,这不是一种令人信服的理由。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准确希望的自己要在客观上产生的影响,是无可争辩的 —— 计划和事情发生的真正经过相互之间完全符合。当我们仍然认为一种刑事惩罚是不正确的 时候,那么,这首先是因为事件的客观偶然性。仅仅因为我们没有把一个纯粹偶然造成的死亡在客观上评价为法律意义上的杀人,所以,一个以此为目的的故意就不是杀人的故意 ,而是以某种不受刑事惩罚的事情为指向的。 (二)医院火灾案件 教学案例( 案例二 ): 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开枪,但是,乙仅仅受了轻伤,但却在医院治疗期间由于火灾丧了命。(未遂) 在这种状况下应当仅仅认定为杀人未遂。如果司法判决和主流理论为这种做法提供的 根据是缺乏杀人故意,因为这种故意必须包括具体的因果过程,那么,在这里,问题就又重新转到主观方面的不法上来了。通过医院火灾的死亡,不能在客观上评价为甲的成果, 因此,构成行为的完成就不能由于缺乏故意而落空。因为这种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肯定的未遂,也是以杀人故意为条件的,所以,只有在人们不再把这种死亡的造成,看成是一种行为构成意义上的 “杀人 ”时,人们才能在具体的杀人结果方面拒绝这个故意。 (三)结论 这是一个客观归责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故意的问题。因此,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中的任务:从作为可能归责的最大范围中产生出一个构成行为的行为。换言之,从一种结果的造成中产生出一个构成行为的行为。例言之,从死亡的造成中产生了一个在法律上有重大意义的杀人行为。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是根据两个相互依靠的原则来实现的: 1、一个由实施行为人造成的结果,只能在行为人的举止行为为行为的客体创设了一个不是通过允许性风险所容忍的危险,并且这种危险也在具体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 在由于缺乏危险的创设而导向无罪的同时,在一种符合行为构成的法益侵害中,如果缺乏危险的实现,那么就仅仅取消了对结果的完成,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能够判处的就只有未遂的刑罚。 在暴风雨案件中,就缺乏一种第 212条意义上的杀人,因为把人向外派遣到森林里去, 并不是创设了一种在法律上意义重大的杀人危险。 在医院火灾案件中,行为人的射击虽然引起了被害人死亡这个不能允许的危险,但是在医院的火灾中并没有实现这个由于射击伤害而产生的危险,由于这个原因,就不能把这个结果作为已经完成的杀害而归责于这个行为人。 2、当结果表现为实现一种行为人创设的危险时,通常,这种结果就都是可以归责的 ,因此,客观行为构成就得到了满足。例外情况是,当行为构成的范围不包含阻碍这种危险及其作用时,那么,归责就能够被取消。 案例三: 甲促使乙去喜马拉雅去登山,在那里——就像甲所预见的那样——乙不幸死 了。 在这里,甲不仅造成了乙的死亡,而且在乙的死亡中还实现了一个由甲造成的风险。尽管甲并没有实施任何应受刑事惩罚的杀人行为,但是,当根据现行法律,即使促使一个人自杀都是无罪的时候,那么,促使这样一种在这里提到的单纯的自我危险,就更应当是 无罪的。第 212条,第 222条,第 229条的范围因此就不包括可以阻碍故意的自我危险,因此 ,出于这个根据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促使人。 总之,归责于客观行为构成是以实现一种在行为构成范围内部的、由行为人创设的而不是由允许性风险所容忍的危险为条件的。 注:弗里施在其专著“论符合行为构成的举止行为和结果归责”中,与罗克辛所遵循的主流观点的做法不同,对“符合行为构成的举止行为”和“结果归责”之间的区别进行 了区分。根据他的观点,行为人是否创设了一种应受指责的风险和行为构成的范围应当有多大,不是一个结果归责的问题,而是一个符合行为构成的举止行为的问题;只有以符合行为构成的举止行为为基础的应受职责的风险和结果出现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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