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新规定、新变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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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劳动合同法》 新规定、新变化;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 3、事业单位与其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履行也适用本法,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何谓民主程序? 先前的法律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2001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未明确。;;二、公示或告知 ☆ 怎么样才算公示呢? 公司网站?总经理办公室?公司门口? ☆ 怎么算告知? 书面还是口头? 我们采取签名确认和公司网站公布.有利于举证;三、制度实施过程中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 然后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不适当”,什么叫不适当?谁来当裁判? ☆ 用人单位是裁判? ☆ 职工是裁判? 2、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何时协商、何时修改?; 1、建立工会组织,和工会沟通更便捷畅。 2、经过民主程序制订规章制度,保存证据,如会议记录、采纳职工的意见、与工会协商的会议纪要。 3、公示或告知规章制度,才对劳动者发生效力,由于公示涉及到认定的问题。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 1、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2、用工前订立合同的,劳动关系至用工之日起建立; 3、用工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新规定 1、用工之日起超过1月不满一年,每月支付2倍工资; 2、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未订立,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工资。; 1、用人单位务必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目前还没有签订的必须在2008年1月份之前补签。 举例说明:月薪5000,不签订书面合同,则要支付10000。 2、建立职工名册,确定职工进入单位工??的具体时间,这是记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录用名册) 3、一个月的31天、还是30天、28天存在歧义,涉及到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的问题,一般理解为30天最好在30天完成。;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新规定;4、新增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保障的不仅仅是劳动者,同时也是保障用人单位。如:工伤,疾病,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出现工伤的概率较大。 ☆ 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无疑将会使用人单位增加额外的损失,还可能会影响工作秩序。 5、删除了“约定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再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只存在法定的终止。 ;我们做法: 1、重新修订企业的《劳动合同》版本,增加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成为必备条款,避免纠纷。 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新规定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的。 ※本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出或签订时,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不存在单位同意与否的问题。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除外: ※ 《劳动法》对连续工作满10年,前提还要是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实践中一旦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则不同意续延。;(2)企业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这两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少了。 ;(4)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的。 ※本次立法的重大突破,对合同短期化行为的致命性的打击。 ※前提条件,就是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如果劳动者存在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既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 “劳动者存在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是不是一旦存在,即为永恒?当然,这个问题,同样有赖于司法解释。;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视为建立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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