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九电子商务法律法规.pptx

  1. 1、本文档共8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九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任务一 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交易产生的法律新问题;;;;;(二)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任务二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三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传统签名的法律要求;; 传统签名的的局限性及风险 ; ; ;;手机短息可以作为证据吗?;;;;;;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2、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取得权利人许可,或者未按权利人要求支付报酬而在网络上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向公众提供的,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 3.电子合同问题;对电子证据和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已有所涉及。 (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这是一个网上竞拍的案件。上海一个叫韩斌的人有一天到易趣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了进去。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效价是116块,网站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斌就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他们也收到了网站那份电子合同,但是他们坚决不给,说116块钱买辆车是不可能的。现在韩斌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一份证据是整个交易的过程。 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斌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给告到了法院。;但是汽车经销公司到了法庭上,他觉得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他们认为:第一,他们输入的底拍价是10万块钱而不是10块钱;第二,认为116块钱就把我们的车买了,这样一个电子合同是显失公平的。这个案子还在审理的时候,又发生了一起让韩斌感到意外的事情,这个车让它原来的车主以12.8万元给卖出去了。韩斌知道以后非常生气,他就想如果法院判定电子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这辆车就是我的了。 这个案子最后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4. 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5. 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网络广告协议内容;6. 网上电子支付问题; 7.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网络著作权;域名与商标权;数据库;作为一家拥有八家中外合资公司、13个子公司的大型企业集团,1997年5月,科龙集团指派企管部法规科科长何东以公司的注册商标“Kelon”作为域名,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登记注册,从而在国际互联网络上建立自己的站点。 尽管此时,“Kelon”尚未被正式注册为科龙集团的域名,但是作为已使用多年、并在二十余类商品上获准登记的商标,注册域名似乎只是时间问题。;1997年12月一个本应平静的下午,来自广东省新会市的一个神秘电话却着实令何东无法平静:“我叫吴勇,我已经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用‘Kelon’注册了域名,如果认为这个域名对贵公司有价值,我可以把它转让给你们。但是,我希望拿到的转让费是100万元!” 1998年3月被广东永安制衣厂抢注其英文商标KELON 作为域名的科龙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制衣厂的抢注行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KELON 域名行为属于非法。这是我国第一例域名纠纷案。该制衣厂自知理亏已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注销其注册的 域名,并交回了注册证书。;;新浪起诉搜狐侵犯著律权案例;2002年12月2日,在历时整一年后,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做出以下认定。 由于手机图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手机图片首次上载在网页上就应视为作品发表。因此,可以推定新浪为新浪网

文档评论(0)

职教魏老师 + 关注
官方认证
服务提供商

专注于研究生产单招、专升本试卷,可定制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05017062000015
认证主体莲池区远卓互联网技术工作室
IP属地河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2130606MA0G1JGM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