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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本》知识点汇总
《 经济法基本》 考试大纲——第一章? 总 论
[基本规定]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本质与特性
(二)掌握法律关系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理解法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理解经济法调节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本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规范体系,这一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助于统治阶级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规范性文献;而广义法律则是指法整体,即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行各种行为规范总和。
(二)法本质与特性
1.法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体现。
2.法特性。
(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承认才得以形成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拟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行为规范,具备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规范,具备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节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节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种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拟定,可以产生法律后果,即可以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状况。普通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定状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可以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人们故意识活动。
依照:合同原则,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分类,如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悲观行为(不作为)、表达行为与非表达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等。
四、法形式与分类
(一)法形式
国内法形式重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分类
依照不同原则,可以对法作不同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主线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普通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依照一定原则和原则所划定同类法律规范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种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构成具备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国内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如下七个重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有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调节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经济法调节对象重要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营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详细体现为国家筹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也同步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 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详细体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第二节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矛盾而引起权益争议。解决经济纠纷途径和方式重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特性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备约束力裁决活动。
仲裁特性涉及: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本;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取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备约束力。
(二)仲裁合用范畴
1.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她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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