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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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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劳动法,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体系及基本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一、基本概念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产生了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 ;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根据发展经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百年大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 ;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在各自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活动)中形成的。 ;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环境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3. 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   4. 环境监测制度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前,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区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实行审批制度。 ;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26条??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 ;3. 排污收费及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环境补偿费用。我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①超标准收费,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 。   《环境保护法》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原告:王某 被告:某投资公司 被告:某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展公司) 一、基本案情; 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未果,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公路局、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 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区环保监测站对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dB、77.3dB、69.2dB。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OdB、夜间为55dB。;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该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均履行了法定手续。建设期间高速公路已通车,当时的设计已考虑了高速公路的影响。但随着发展,高速公路的车流量增加了很多,而且该市实行的交通管制又使大型载重汽车只能在夜间进城,这是规划设计时无法预见的。; 被告发展公司辩称,原告住房的噪声污染问题完全是由于投资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理由是:一、根据收费站的统计,高速公路的现流量还远未达到设计流量,并且公路局和我公司管理该高速公路时也没有由于未尽管理义务而导致交通噪声加大的情形,对噪声污染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二、投资公司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一侧过近的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可能给居民带来的噪声污染,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 二、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该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 判决如下: 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dB以下,夜间45dB以下; 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补偿费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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