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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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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 发行征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切实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选用、使用和出版发行管 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 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 〔2012 〕 1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 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 (新出政发〔 2011 〕 12 号)、国家发展 改革委、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 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2 〕975 号 )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桂教 〔2012 〕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办法》 有关规定, 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规范化、 科学 化和法制化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严格执行教辅材料准入制度 (一)自治区教育、 新闻出版广电、 物价主管部门组织成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 ,负责全区中小学教 辅材料评议工作。 评委会由自治区教育、 新闻出版广电、 物价主 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出版 和发行等方面相关专家组成。 (二)进一步加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 告目录》 (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 核 定《公告》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1.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具备相应学科中小 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未取得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单位, 不得擅 自组织编写、出版、印刷、发行各类教辅材料; 2 .同步类教辅材料的出版必须进行著作权审查,取得教材 原创出版社的授权; 3 .所有教辅材料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一号”的管理规定。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一律不得进入自治区公布的 《公告》。 二、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 (一)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和要 求组织好本地的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工作。 各市教辅材料选用以 《公告》为选用规定范围。 (二)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 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在“学生自 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向承担《公告》教辅材料发行的单位联 系,为学生统一代购《公告》以内的教辅材料,不得从中牟利。 (三)《公告》以外的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 市场购买,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秩序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 关规定批准的具有中小学教材发行资质的企业发行,任何部门、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 学校也不得借编印、发放教辅材料名义向学生收费。 《公告》教 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不得高于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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