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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复习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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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 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 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 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 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 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 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 国家)、 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 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 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 )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直接:次要地位(调整范围有限) (2 )两者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对立:对同一问题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适用。若受统一实体规范的约束,则直接调整方法优先。 统一:同时存在,目的在于解决同一法律问题。 (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所谓统一,指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统一存在于国际私法之中,共同承担者调整国际民事关系 的任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对一个国际民事关系中不同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采用不用的方法进行调 整。 四、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律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2、国际法律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我国不承认一般的法律和国际私法之原则。 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网页: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独立,彼此应相互尊重,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之间发展平 等互利的国际经济、文化、民事关系的前提。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反映在主权国家之间,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 经济关系中相互有利。 3、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条约必须信守,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缔约国都有遵守条约的义务,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 当是人的所属国之间有共同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当事人的所属国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也必须服从。条 约优于国内法, 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凡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 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4、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内外法平等。 2、最密接关系地法。 我国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 (尊重国家汉族全和法律原则) 2、平等互利。 (公平交易) 3、有约必守原则。 (诚实信用) 4、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6、经济合作谋求共同发展。 (国际协调与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六、法则区别说。 产生与 13 世纪的意大利, 16 世纪传入法国,后来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 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 只能而别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 且在他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是,也能适用。混合法则(巴尔多斯)是设计行为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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