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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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 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以下 简称省直单位 ) 。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省直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 备及家具,包括 : : ( 一) 办公自动化设备。 包括计算机、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扫描仪、碎纸机、 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系统等。 ( 二) 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等。 ( 三) 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接持交家具等。 第三条 省直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 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 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单位应当 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 使用的通用办公 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主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中涉及单位人数均以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标准: ( 一) 计算机 台式电脑按单位人数, 每人 1 台; 另可按单位人数的 30%配置公用台式电脑 ; 笔记 本电脑数量不超过单位人数的 50% ;外勤单位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 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公用台式电脑。 台式电脑:每台不超过 5000 元;单位因工作需要,需加装双硬盘、隔离卡、正 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 6000 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 8000 元。 ( 二) 打印机 提倡网络共享打印,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 2/3 。 A4 普通打印机:每台不超过 1500 元;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每台不超过 2500 元; 针式打印机: A4 每台不超过 3000 元;A3 每台不超过 4000 元。 计算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 5 年。 ( 三) 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低速、中速、高速 复印件,但高速 复印机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 2% ,复印机总数不得 超过单位人数的 10% 。 低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 10000 元; 中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 20000 元; 高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 40000 元。 复印机最低使用年: 6 年或复印 30 万张。 ( 四) 速印机 以独立对外发文单位为准,单位人数在 50 人( 含) 以上的,文印室可自己置速印 机 l 台,价格不超过 50000 元。 速印机最低使用年报 6 年或印刷 100 万张。 ( 五) 扫描仪 每个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 1 台扫描仪,每台不超过 2000 元。 ( 六) 碎纸机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 1500 元。 ( 七) 传真机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 1500 元。 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最低使用年限 6 年。 ( 八) 投影仪 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套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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