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滞纳金适用法规问题的探讨.docVIP

关于税收滞纳金适用法规问题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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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滞纳金适用法规问题的探讨 奔流9001 本年度我们接受LH公司委托,对LH公司于2007年1月15日在签订增资扩股合作协议时未妥善处置的某土地厂房、设备及涉及的产品及其辅料、在产品和成品如何缴纳税款提出税务咨询意见,我们在与税务机关沟通过程中,就此项业务涉及的税收滞纳金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还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滞纳金的含义 关于滞纳金的含义,百度百科上是这样解析的,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具体形式。其特征是:(1)适用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2)义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义务。(3)可以反复为之,具体表现为按日加收。如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主要适用于税收领域,但不限于此。其他管理领域凡存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都有采用滞纳金的可能,如环保的排污费等。滞纳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国家利益受损害,同时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于相对人使其权益受损,并能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因而可作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二、税收滞纳金的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o 税收征管法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从上述相关法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滞纳金只规定了滞纳金征收的标准及加收期间,并无行政强制法中关于滞纳金加收的程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限额(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等内容。 三、适用相关法规的两种观点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行政强制法是关于行政强制的一般法,税收征管法中关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该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2012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自己的网站上对关于“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金额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提问时,是这样回复的“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2、新法优于旧法 税收征管法2001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规定更符合法律的进步潮流,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 分析上述两种观点,显然第一种观点(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优先适用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更有利,第二种观点(新法优于旧法即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对纳税人更有利。 四、司法实践的具体案例 1、2013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13年12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粤国税稽强扣[2012]2号《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原告的存款账户中扣缴税款2214.86元和滞纳金3763.04元,加处滞纳金的数额超出了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应予以撤销。”从判决书可以看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税收征管中加收的滞纳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应适用行政强制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2、在2015年判决的“惠州广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龙门县地方税务局龙城税务分局、龙门县地方税务局案”中,法院以税务机关未按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判决税务机关败诉。 分析上述两个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显然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新法优于旧法即优先适用行政强制法)。 几点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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