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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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1993 年 8 月 17 日颁发) 教计[ 1993]1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鼓励、 正 确引导兴办民办高等学校, 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 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 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 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以 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 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与现有各类 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 第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 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保证教育 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 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六条 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 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纳入高等教 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 其财产归学校所有,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民办 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八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 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 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 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 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 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 师队伍。各门公共必修课程、 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 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 上职称的教师 1 人。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 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 500 人以上,其中高等 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 300 人。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 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五项,合计建筑面积 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 10 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 16 平方米。 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所。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 实验课及实习 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 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自行筹资建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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