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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
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
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
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
2 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扩权强县相关文件精神 :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
面积 2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
积 2 公顷以上 10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 5 公顷
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林
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 5 公顷以
上,其他林地面积 20 公顷以上的,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 的通知》 (林资发〔2003 〕139 号)第一条规定:
(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
核准、登记、备案) ;
(二)已经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四)已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六)已经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七)已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材料齐全;
(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查处;
(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
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使用时间两年以内、 不修建永久性
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 的通知》 (林资发〔2003 〕139 号)第二条规定: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
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留存市、
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 ;
2. 使用林地申请表;
3. 项目批准文件;
4.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属于自治
区审核权限的只需上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摘要表,项目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林场备
查);
6.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
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
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 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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