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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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 年 1 月 29 日国 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 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 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 2 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扩权强县相关文件精神 :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 面积 2 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 积 2 公顷以上 10 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 5 公顷 以下,其他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 20 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林 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 5 公顷以 上,其他林地面积 20 公顷以上的,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 的通知》 (林资发〔2003 〕139 号)第一条规定: (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 核准、登记、备案) ; (二)已经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四)已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六)已经编制森林植被恢复方案; (七)已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材料齐全; (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查处; (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 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 使用时间两年以内、 不修建永久性 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 范 的通知》 (林资发〔2003 〕139 号)第二条规定: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 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留存市、 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 ; 2. 使用林地申请表; 3. 项目批准文件; 4. 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属于自治 区审核权限的只需上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摘要表,项目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林场备 查); 6. 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 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 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 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 采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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