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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 〕5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各单位所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和报销有明确要求的按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活动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出差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 无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
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各类性质的出差活动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出差审批,填写
《南京大学出差审批单》 。学校各类人员出差审批程序如下:
(一)机关部处、直属单位人员出差由各部门负责人审
批;
(二)院系人员出差由各院系负责人审批;
(三)项目或课题组人员出差需先由项目或课题组负责
人审批后报院系审批。
第五条 差旅费按照分地区、分类别、分项目的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
准:
类别及对应人员
一类:
院士、文科资深教授及相当院士的人员;
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二类:
火车(含高铁 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火车软席(软 座、软卧),高铁/ 动车商务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 座、软卧),高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一等舱
飞机
头等舱公务仓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凭据报销
高级职称人员;
五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三 类 : 其余人员
铁/ 动车一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
座、硬卧),高铁/ 动车二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
高”原则报销。
以上各类人员包含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长期聘用人员。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部门认定为准。
第八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因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或 院系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九条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凭据报销。
第十条 院士以及管理岗位二级及以上的人员出差,因
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
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凭据报销,多买费用自付。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制定分地区、分类别
的《南京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见附件) ,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
当上浮一定比例。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
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 、人数
(或房间数) 、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
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 、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 新疆为 120 元/ 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 100 元/ 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凡属野外性质的专业去外埠从事野外实习、
考察、 工作的, 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课题) 经费批复预算有明确标准的,可按批复预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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