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认识法律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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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认识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概述 第一节为何需要重视方法 一、关于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尚未达成共识 多种立场  1. 哲学(法哲学)学问(philosophy )  2.理论学术,(theory)  3. 实证科学(wissenschaft ,science)  4.技术之学  Q: 法学到底是指其中哪一种意义上研究活动的名称? 二、法律方法论视角: “法学” 1. 法学的研究是具有主体间性的科学活动。 对象化指向的思考 法律认识、法律论证、法律理解、法律解释 法学实践活动所追求实践的认识兴趣,是在于维护 “理解的主体间性”,以 “确保个人和集团的……自 我理解以及其他个人和集团的相互理解。” (J .Habermas ,Erkenntnis und Interesse, Suhrkamp Frankfurt a. M. ,1991,S221.) 2. 法学的判断,也不是真与假的判断,或者至少首先并非是真 与假的判断,而是合理与不合理、有效与无效、正确与不正确、 公正与不公正的判断。 非:描述性陈述descriptive statements 是:规定性陈述prescriptive statements 或规范性陈述normative statements 3. 法学排斥 “对普遍者的知识”,但它更因该通晓个别事 物,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 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其中经验占有重要的地位。 4.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学强调 “个别化的方法”, 强调 “情境思维” (situational thinking , situative denkweise )和 “类推思维” (analogical thinking , analgische denkweise)。 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考夫曼 三、为什么需要方法? (一)中国法学的自治化过程受外部知识的影响较大 西方:法学两条线索 1. 法律家或专业法学家之法学。 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介意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拉伦茨: 《法学方法论》 2.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之法学 外部立场,法学之外的法学 中国: 意识形态、其他知识体系影响 (二)缺乏法律教义学传统,普遍轻视实在法 实在法缺陷: 1.实在法为人定法,人类理性有限性 2. 实在法规则注重形式逻辑,规则所要规制的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不具有逻辑 性 3.实在法的存在和发生效力的有限性 4.实在法的立法技术不能满足法律体系的完美性要求,存在困境和难题 5.实在法不可避免价值评判 “明希豪森——三重困境” (Muenchhausen-Ttilemma ) (Hans ·Albert ):无 穷地递归 (无限倒退);循环论证;武断地终止论证。 6.实在法是现实政治和国家权力的反映,具有意志性和命令性。 (三)三方法论没有完全进入法学的领地 四、中国的转向 (一)法学的利益——兴趣转向: 政策 立法 司法 1. 政策定向的法学 2. 立法定向的法学 判决就是将法律概念作为 (数学)因数进行计算的结果;自然,因数值愈确定,计算得出的结论则必 定愈可靠。……只有通过全面把握法律概念,真正的法律体系,即法律规定的内在相互依存性才可能产 生。——19世纪德国潘德克顿学派概念法学之理想 3. 司法定向的法学 (二)法学方法的转向:方法的回归 广义法学方法法学建构的方法,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 * 法学研究的方法,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地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 * 法律适用的方法 狭义法学方法 (法律方法) 法律适用的方法。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 主要问题并不限于: 1. 法条的理论 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3. 法律解释 4. 法的续造的方法 5. 法律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第二节法律方法的发生 法律方法是如何发生的? 一、事实与规范不对称 1.事实与规范适应 明确的规范标准? 示例: 《检察官法》第二十七条 检察官实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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