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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原则与道的智慧.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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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原则与道的智慧 自然原则与道的智慧 天津社会科学 1998年05期 《老子》哲学以道为第一原理。作为存在的终极根据,道并不是一种外在的主宰;毋宁说,它更多地表现为存在的自我统一。循沿这一思路,《老子》进一步提出了“道法自然”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从本体论上看,所谓“道法自然”, 也就是道以自身为原因。《老子》在第42章曾说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这里的“一”,也就是道自身,道生一,犹言道自生或道自我决定。在生成关系这种外在形式之后,是对自因(道以自身为原因)的肯定。《老子》强调“反者道之动”,同样意味着将变化理解为一个自我运动的过程,其中蕴含着发展原理与自因的统一。 法自然的自因义,主要侧重于天道。从人道的角度看,法自然又与人的行为相联系。在第53章中,我们读到:“使我介然有知,行于大道,唯施是畏。”从字源学上看,“道”本有道路之意,引申为主体应当遵循的规律等。《老子》在这里似乎利用了“道”这一词的双关性,在行进于大道这一语义之中,同时寄寓了推行、遵循大道之意。后者在第41章得到了更明确的表述:“上士闻道,勤而行之。”所谓勤而行之,便是指自觉地推行、遵循道,在此,法自然取得了合于道的形式。 人道意义上的自然,在《老子》哲学中往往又与价值领域相联系。在价值观的层面,自然常常被理解为一种与人化相对的存在形态,而法自然则相应地具有保持或回归前文明状态之意。正是在后一意义上,《老子》对人化过程及与之相关的文化形态提出了种种批评:“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第18章)从本体论上看,道具有未分化的特点,后者同样体现于价值领域。作为人化过程产物的文明形态,往往有善恶之分,诚伪之别;相对于此,与道为一的自然状态,则是无分别的。以道观之,无论是正面的仁义、智慧、孝慈,抑或负面的大伪、六亲不和,都是人为的结果,二者从不同方面表现了对自然的偏离。在这里,大道已具体化为自然的原则,而文明社会的规范,则被视为对自然原则的否定:大道废,有仁义,便展现了二者的这种紧张关系。 人文与大道、文化与自然的如上紧张,使法自然逻辑地导向了对人化过程及其产物(文化)的疏远,所谓“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第19章),便表明了这一立场。作为一般的价值取向,这种立场既体现于个体的人生理想,也渗入于普遍的社会模式。在人生理想之域,法自然取得了“见素抱朴”(同上)的形式,就社会模式而言,法自然则意味着回归小国寡民的社会形态:“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第80章)什佰之器包括广义的工具,结绳而用则与文字的运用相对。在自然状态下,从工具到文字,文化的各种样式似乎都失去了其存在价值。 与自然相辅相成的,是无为,《老子》所谓“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64章)便肯定了二者的这种联系。如前所述,法自然既以自觉地行道为向度,又意味着向自然状态的回归。前者主要从积极的方面——推行并合于道——展示了法自然的内涵,无为则首先从消极的方面——避免反乎道的行为——表现了类似的趋向。在《老子》看来,人为的过程往往会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第57章)反之,遵循无为的原则,则能达到国泰民安:“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同上)在这里,无为与自然是一致的:“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17章)从无为的原则出发,《老子》要求对“欲”加以限制,所谓“是以圣人欲不欲”(第64章),等等,便表明了此点。这种无欲的主张,在形式上与儒家无疑有类似之处。不过,儒家所理解的欲,首先与感性的欲望相关,而无欲或寡欲也相应地意味着以理性的观念抑制感性的欲望。这里内在地蕴含着某种理性优先的原则,在尔后的理欲之辨中,便明显地表现出这一趋向。较之儒家主要从理欲关系上讨论“欲”,《老子》着重将“欲”与有意而为之的人为过程联系起来,而“欲”则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有所为的意向。无人为之欲与顺自然之化往往被视为同一过程的二个方面,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老子》强调:“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第37章),亦即将消除人为的冲动,视为达到自然之境的前提。 当然,无为并不是一无所为,《老子》要求“为无为”(第3章, 第63章),亦意味着将无为本身看作是一种特定的“为”。与法自然的要求相联系,以无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为”,首先相对于无视自然之道的人为而言。在第37章中,《老子》对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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