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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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1994年开始,公安部联合质检总局着手起草 2003年5月,公安部、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2008年10月,《消防法》颁布后启动规章的制定工作 2009年9月,形成初稿,并确定由公安部会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颁布,就三部门监管职责划分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 2010年4月、12月,两次与质检总局召开协调会,杜兰萍副局长和蒲长城副局长亲自研究,推动制定进程 2011年11月,根据部领导意见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见 2012年4月,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8月13日,三部门联合发布;;Page ? 5;Page ? 6;;一、总 则;消防产品谁来管?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二、市场准入;基本要求 范围: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 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 实施依据: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 实施主体: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 从近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优于原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制度;目 录 2002年,第一批4类12种纳入目录:包括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和消防车 2011年,第二批7类31种纳入目录:火灾报警设备、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建筑耐火构件、消防装备产品、灭火剂、泡沫灭火设备 2012年,第三批15类59种产品通过了认监委专家论证,为全面建立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市场准入制度奠定基础 第一、二批目录详见公消[2012]315号文;目录界定见认监委2012年第30号公告《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新增了下一级目录、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不包括的产品及获证产品所覆盖的范围;实施过程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签订合同) →型式试验(??制性国标行标) →工厂检查( GA1035-2012 《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部消防局公布信息) →获证后监督(确定证书状态);实施主体 国家认监委经评审并征求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条例第32条第2款) 目前的认证机构体系: 指定认证机构: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指定实验室: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指定检查机构:无独立的检查机构,检查机构职能由认证机构承担 ;二、市场准入;二、市场准入;实施过程 鉴定模式:文件资料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调查 基本环节: 委托受理(签订合同) →文件资料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企标审核) →型式检验(企业标准) →工厂检查 →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部消防局公布信息) →获证后跟踪调查(确定证书状态) 特点:与CCC认证接近且更为严格,为新产品尽快投入使用开辟了安全可靠的通道; 委托受理 委托人:消防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 委托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 产品核心技术具有有效的授权专利证书的 同类别产品已经技术鉴定合格并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公布的;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管理 证书延续:生产者在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 证书变更: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技术鉴定; 证书失效:证书有效期内,相关国标、行标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标、行标。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3C目录的,应当实施3C认证。未列入目录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证书保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公告管理(国产消防车、特种结构消防车底盘) 依据:《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性质: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采购时注意查看其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公告;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规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可按照GA588第6.1条实施产品质量现场检查(产品检验情况检查) 检查时注意查看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进出口检验监管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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