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家庭与城镇化-一项内蒙古赤峰市的实地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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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打工家庭与城镇化 一项内蒙古赤峰市的实地研究 ? ? ? ? ? ? ? ? ? ? ? ? ? ? ? ? ? ? 自20世纪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从农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数量,已接近2.7亿人,也就是说,平均每3个农民就有1个不是经常性地在田间耕种,而是工作在城市的建筑工地、工厂的流水线或者各种服务型行业的岗位上。种地变成了中国广大农民的兼业。打工,区别于种地,构成了中国农民极其重要的日常生活内容,同时也构成了考察他们极具历史性转变的重要契机。 本文所要探讨的是中西部地区打工农民与城镇化的关系,确切地讲,是与他们家乡的城镇化的关系。中西部地区打工农民与东部地区城镇化的关系,我们较容易看到,并且有较多的研究已经证实:东部城市由于工业化以及市场化的程度较高,有着更多的经济机会,打工农民得以以劳动力的形式参与其中,但是由于高昂的入住成本,他们不足以在那里安家落户,而成为一批“寄居”在城市里不能“落地”的、融入程度较差的“半城市化”人口(吴维平、王汉生,2002;王春光,2006)。他们与自己家乡城镇化的关系是怎样的?存不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回到家乡的城镇“落地”?我们以家庭为单位来讨论这个问题。这不仅仅是因为分析的便利,家庭作为农民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对其进行分析已被经济学家充分认知。还因为就当前看来,对于打工农民而言,“返乡落地”是否可能,与家庭生命历程的关键阶段高度相关。 以空间来看,打工家庭的家庭成员高度分散,有着不同的分工,这种跨越地域的分工非常强烈地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要实现最大化的外在逻辑。如同马克思(2004)所说,他们是“资本的轻步兵,资本按自己的需要把他们时而调到这里,时而调到那里。当不行军的时候,他们就‘露营’”。但是市场经济的外在逻辑能够在事实层面得以呈现,依赖的又是什么?打工家庭在空间分布上“分崩离析”,资本是不是纯粹和唯一的力量?打工家庭最后“返乡落地”,会是因为什么样的契机,其内在逻辑又是怎样的?其中有没有问题?在结合案例调查的实地材料来分析这些打工家庭与中西部地区城镇化的关系之前,针对城镇化与农村家庭的变迁,我们先做一个简单的历史考察,以期有一个脉络性的认识。 一 城镇化与农村家庭变迁的简略历史考察 联合家庭是我国传统社会农村家庭的重要形式,这被认为与土地所有制度高度相关。地主土地所有制要求土地集中于多个核心家庭并置的联合家庭里,以拥有较多的青壮年家庭成员,同时与之匹配形成的则是家父长式的支配形式。不过从数量上看,在农村占据主导地位、数量最多的家庭形式是核心家庭,因为农村自耕农的数量占据了绝对多数,而联合家庭是生活在城镇的不在乡地的家庭的主要形式。然而无论如何,土地作为小农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被认作传统家庭内大家长拥有权威的重要原因,子辈与父辈之间不但存在“反馈”模式,子辈还会相当程度地对父辈保持谦恭和顺从(费孝通,1986)。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国家早期工业化策略下展开的农村土地集体化运动,彻底改变了传统家庭生产与生活的组织方式,进而启动了家庭结构转型的历史进程。土地不再掌握在农村大家长手中,而是为村集体所占有,农村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成果得以清晰地转换为工分,年轻劳力对家庭的贡献一目了然,无须大家长的主观裁断,这改变了父权制度下的代际关系与结构,父辈的绝对权威受到削弱和挑战(费孝通,1983;王天夫等,2015;杨善华,2009)。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至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政策,各种资源通过计划体制进行配置,以资本和劳动力为主的生产要素无必要也不被允许自由流动,由此配套形成的是严格的人口流动控制政策,农村居民既受制于户籍管控制度,也受制于集体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除非是参军和升学,否则不可能实现由乡到城的流动(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 1978年底,农村集体合作的土地经营制度开始松动,1982年,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政策上的确认(罗纳德·科斯,2013),家庭重新变为农村最重要的生产组织单位。农民从吃大锅饭的劳动者变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另外,农村家庭进一步呈现核心化或者说小型化的趋势,主干家庭数量进一步减少,而联合家庭则趋于消失。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人口规模也呈现不断缩小的态势。从土地与劳动力关系的角度来看,这项意义巨大的变革提高了农村的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农村劳动力大量剩余的问题却日益严重。1984年中央政府允许农民自带口粮到城市务工经商,这段时间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主要被繁荣发展的乡镇企业所吸纳,直至9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衰落之前,小城镇起到了人口蓄水池的重要作用,在农村出现了很多被吸收进乡镇企业务工,“每天放工回来,可以在田里做一些农活,在农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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